第二種情況雖然沒有實現一二承諾期的無縫連接,但保留了《京都議定書》的法律框架和機制安排,其體現的“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原則和設定的減排機制仍然有效。雖然這對發展中國家和發達國家都不是理想的選擇,但實質是留出一個空檔期或過渡期,對具體減排承諾及其他相應問題繼續進行談判。
《議定書》第一承諾期從談判到簽署用了12年,如果第二承諾期談判長期僵持,使《議定書》處于事實上的死亡狀態,最終也許不得不用新的協議取而代之。“后京都”時代的全球氣候協議如何設計,是繼續保持雙軌還是不得不合并為單軌,既需要專家技術上的支持,更需要各國領導人的政治智慧。
第二,“綠色氣候基金”(GCF)能否開始運轉?這是發展中國家認為《坎昆協議》中最應得到落實的一個具體問題。
哥本哈根大會上,發達國家同意在2010年至2012年期間提供總額300億美元的“快速啟動”資金,并在2020年使資金支持達到每年1000億美元,但“快速啟動”資金至今尚未完全到位。
中長期資金支持更是像畫餅充饑。發達國家只是同意2020年要達到每年1000億美元,但2013年的資金是多少?到2020年每年增加多少?總額多少?目前尚未見發達國家有任何承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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