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6日,國務院發布《關于創新重點領域投融資機制鼓勵社會投資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同日,國家發展改革委召開新聞發布會介紹指導意見具體情況。
指導意見提出,鼓勵社會資本參與電力、電網建設,在確保具備核電控股資質主體承擔核安全責任的前提下,引入社會資本參與核電項目投資。
指導意見共包括11個部分、39條內容,提出了進一步創新生態環保投資運營機制、鼓勵社會資本加強能源設施投資等重大措施。 國家發展改革委秘書長李樸民表示,指導意見的印發實施,對進一步打破行業壟斷和市場壁壘,建立公平開放透明的市場規則,營造權利平等、機會平等、規則平等的投資環境,激發市場主體活力和潛力,穩定有效投資,加強薄弱環節建設,具有重要意義。
發電方面,指導意見明確,在做好生態環境保護、移民安置和確保工程安全的前提下,鼓勵社會資本通過業主招標等方式,投資常規水電站和抽水蓄能電站。核電領域,在確保具備核電控股資質主體承擔核安全責任的前提下,引入社會資本參與核電項目投資,鼓勵民間資本進入核電設備研制和核電服務領域。同時,鼓勵社會資本投資建設風光電、生物質能等清潔能源項目和背壓式熱電聯產機組,進入清潔高效煤電項目建設、燃煤電廠節能減排升級改造領域。
指導意見同時提出鼓勵社會資本參與電網建設,積極吸引社會資本投資建設跨區輸電通道、區域主干電網完善工程和大中城市配電網工程,明確將海南聯網Ⅱ回線路和滇西北送廣東特高壓直流輸電工程等項目作為試點,引入社會資本。鼓勵社會資本投資建設分布式電源并網工程、儲能裝置和電動汽車充換電設施。 此外,指導意見要求理順能源價格機制,推進天然氣價格改革,2015年實現存量氣和增量氣價格并軌,鼓勵社會資本參與油氣管網、儲存設施和煤炭儲運建設運營。明確將完善可再生能源發電價格政策,研究建立流域梯級效益補償機制,適時調整完善燃煤發電機組環保電價政策。同時,積極開展排污權、碳排放權交易試點,鼓勵社會資本參與污染減排和排污權交易。
按照指導意見重點措施文件分工方案,2014年底,國家能源局負責出臺“鼓勵社會資本投資常規水電站和抽水蓄能電站”相關政策措施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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