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能源管理的概念最早出現于上個世紀70年代。當時由于“能源危機”使發達國家企業的能源費用大幅度提高,因此受到巨大的沖擊。與此同時,許多技術開發商和設備供應商紛紛向企業推銷節能技術和節能設備,企業為面臨許多疑惑:

國家發改委/世界銀行/GEF中國節能促進項目辦公室執行主任 王樹茂
本企業的節能潛力在哪里,到底有多少?
大量廣告推銷的節能技術和節能設備中,哪些是最適合本企業的?
如何制訂節能規劃、設計和實施節能項目?
節能項目所需的資金如何解決?
面臨企業的這種需求,一種以盈利為目的公司--節能服務公司(在國際上簡稱為ESCO,目前在中國簡稱為EMCo)出現了。他們為客戶提供一種全新的節能服務模式--合同能源管理,為供客戶提供系統節能服務:能源效率診斷和節能潛力分析、節能項目可行性探究、項目設計、項目融資、設備選購、施工、節能量檢測、人員培訓等項目的全過程服務;向客戶保證實現合同中所承諾的節能量和節能效益;在合同期內,EMCo的收益與節能量直接掛鉤,與客戶分享節能效益。合同結束后客戶得到全部設備和節能效益。可見,對客戶來說,合同能源管理的實質是以未來的節能效益進行節能投資,是一種多贏的市場機制,客戶獲得了節能效益,EMCo得到了盈利和發展,同時也獲得了社會環境效益。
1992~1994年,在世界銀行和全球環境基金的支持下,中國完成了《中國溫室氣體排放控制問題及戰略研究》。該項研究的一個重要結論是:中國有巨大的節能潛力,全社會存在著大量技術成熟、經濟和環境效益都很好的節能項目,但由于各種市場障礙,這些項目未能普遍實施。為此,中國政府與世界銀行多次探討如何促進節能項目普遍實施的問題。經過一系列的研究和討論,中國政府與世界銀行一致認為:中國正經歷從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過渡的深刻社會變遷,原有計劃經濟時期的節能管理體制越來越不能適應新的形勢,因此,節能工作的管理方式也應該隨之改變。總的說來,節能應該是兩條腿走路:在建立和完善節能法規、標準和激勵政策的同時,有必要引進和推廣一種基于市場機制的節能投資及服務融為一體的新機制 -- 合同能源管理。1996年,在我國政府與世界銀行合作實施的《中國節能促進項目》的支持下,北京、遼寧和山東成立了三家示范EMCo,拉開了在我國引進、推廣合同能源管理的序幕。
三家示范EMCo從1997年到2006年6月底,其能效投資逐年穩步增長,累計為客戶實施了453個節能項目,投資總額達12.62億元,通過實施這些項目,EMCo獲得凈收益4.2億元,而客戶的凈收益則是EMCo收益的8~10倍。這些項目產生了良好的節能和環境效益:形成節能能力137萬噸標準煤/年。三家示范公司的成功實踐證明:合同能源管理在我國是可行的,具有強大的生命力。2000年6月,原國家經貿委資源司向全國發布了《關于進一步推廣合同能源管理機制的通告》,并做了大量的宣傳、培訓工作。這一通告得到了社會各界的響應。國內眾多企業和從事節能的有識之士目睹了示范所展示出的成果,也認識了基于市場的可持續發展的節能新機制的發展前景。他們受到示范成功經驗的鼓舞和激勵,紛紛投入到宣傳、推廣和實踐合同能源管理工作中來。
實踐表明, 在中國引進和推廣合同能源管理這一節能新機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通過專業化的EMCo以合同能源管理機制為客戶實施節能項目,可以克服目前眾多企業在實施節能項目時所遇到的障礙,諸如技術和方案選擇、項目融資困難和管理風險等。EMCo幫助企業克服這些障礙,可以加速實施目前廣泛存在于企業中、具有良好節能效益和經濟效益的項目;更重要的是,基于市場運作的EMCo受利益最大化驅使,會努力尋找客戶實施節能項目,努力開發節能新技術和節能投資市場,從而使自身不斷發展壯大,最終將在中國形成一個基于市場的節能服務產業大軍。目前,EMCo行業組織—中國節能協會節能服務產業委員會(簡稱“EMCA)已有會員300多個;在2004年和2005年的兩年間,節能服務企業以合同能源管理機制實施的節能項目,投資總額超過16.7億元,2006年投資總額近20億元。
我國政府對“合同能源管理”機制給予了高度關注,許多重要的政府文件中明確提出要把推廣“合同能源管理”作為推進我國節能的重要措施。國務院批準的《節能中長期專項規劃》和《國務院關于加強節能工作的決定》(國發[2006]28號)也明確提出“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推進企業節能技術改造”。
盡管如此,合同能源管理的推廣,我國節能服務產業的發展仍然處于發展的初級階段,進一步發展還有諸多不利的環境和障礙需要克服:
(1)在現行的我國稅收制度下EMCo的納稅負擔過重
基于市場運作的EMCo為客戶提供優質的服務,其中也包括通過面向全社會的采購為客戶優選節能設備。然而我國的稅務部門總是把EMCo看作是一般的節能設備銷售商,即誤認為EMCo是通過轉賣節能設備從中謀利的,因此把EMCo與客戶的節能服務合同看成設備購銷合同。這樣,就把EMCo的服務費視同一般節能設備銷售商的加價,納入增值稅的規范,也就是說,把本應該是服務稅的部分變成了增值稅;與此同時,EMCo的收益來自于節能效益分享,由于稅務部門把EMCo的服務看作簡單的設備銷售,因此把節能效益分享看成了設備銷售的分期付款。根據我國的稅收制度的權責發生制,在EMCo把節能設備安裝到客戶后就被認定為設備銷售已經實現,這樣,在EMCo為客戶實施節能項目后還只剛剛開始分享節能效益(剛開始回收投資)時,就被認定應立即按合同全額上繳企業所得稅。本來EMCo為客戶出資做項目已承擔了風險,還得為尚未得到的收入提前支付所得稅,可以說是雪上加霜。希望有關部門認真研究,為EMCo的發展提供政策支持。
(2)目前的信譽環境不利于EMCo的發展
由于目前我國企業的信譽環境尚待改進,無論是EMCo還是耗能企業(EMCo的客戶),都存在這個問題。企業懷疑EMCo的承諾是否是真的;EMCo懷疑客戶能否能真正按合同分享節能效益。當前的重要任務是,采取有效的技術的和管理的措施,降低EMCo和客戶的履約風險。
(3)在現行的政府機構的財務管理制度下EMCo難于為政府機構實施節能項目
1992年美國兩院議會通過議案要求政府機構與ESCO合作,以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實施政府樓宇的節能改造,從而達到既不需要增加政府預算,又取得政府機構帶頭節能的效果。在這個法案中,允許政府機構在不增加能源費用的前提下,把合同能源管理項目所節約的能源費用與ESCO分享;同年加拿大政府也通過實施“聯邦政府建筑物節能促進計劃”(簡稱FBI),以合同能源管理模式推動政府機構的節能。然而,在我國現行的政府機構財務管理制度下,EMCo不可能與政府機構分享節能效益,除非中央財政或地方財政作出適當的決定,允許政府機構在不增加能源費用的前提下與EMCo分享節能效益,或允許節能改造費用視同能源費用列入政府機構的預算和采購。
(4)我國金融機構尚未能積極為合同能源管理項目融資
目前,我國的EMCo很難通過銀行等金融機構為合同能源管理項目融資,其原因主要是:我國的EMCo都屬于中小企業,剛剛成立的EMCo在金融系統尚未建立信譽;節能項目不像一般的建設項目能形成抵押物;銀行等金融機構的信貸評估部門尚不熟悉EMCo的業務;盡管我國的《物權法》已于2007年10月1日生效,但是EMCo大量的投資所形成的資產(設備和合同應收款)留在客戶企業(待分享效益后才能實現),銀行等金融機構往往不承認這種資產的實在性,也不認可把這種資產作為信譽抵押。在發達國家不存在這些問題,政府也鼓勵銀行等金融機構為節能項目融資。目前由《中國節能促進項目》的國際資金支持的《EMCo貸款擔保計劃》正在為EMCo的節能項目提供融資支持。一個迫切的任務是,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應該根據節能項目的特點,特別是合同能源管理項目的特點,設計出多種投資和融資金融品種、以切實可行的多種渠道和模式為EMCo投資和節能項目融資創造有利環境。希望國家支持節能的有關基金也能劃出一部分經費用于提高銀行及其他非銀行金融機構為EMCo節能項目的投資和融資能力。
(5)節能服務產業尚不規范
雖然有《中國節能促進項目》等多方面的技術支持,已為在我國具體條件下實施合同能源管理項目提供了寶貴的經驗,但是EMCo畢竟還是處于早期發展中的產業,尚無成熟的行業規范,諸如服務標準、節能量檢測和認定方法、合同規范等。建立和完善這些規范可以避免目前魚目混珠的狀態。這應該是EMCo行業協會的重要職責。
(6)政府的節能基金應把EMCo納入支持范圍
目前中央和地方政府提供的節能基金僅限于支持一般企業的節能項目,還尚未把具有節能資金再造血功能和擴大節能再投資功能的EMCo列入其支持范圍。
解決上述問題和障礙是當前推動節能服務產業發展的至關重要和迫在眉睫的問題,希望能引起政府有關部門和EMCo的行業協會的重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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