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可再生能源法修正案(草案)》的說明
一、可再生能源法修改的提出
《中華人民共和國可再生能源法》于2005年審議通過后,對加快推動我國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產生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國家各種配套規定相繼出臺,風力發電、太陽能發電等各種可再生能源產業迅猛發展,風力發電連續4年翻番,2008年底全國風電裝機達到1250萬千瓦;太陽能熱利用、農村沼氣以及其他生物質利用也取得長足進步。可再生能源法不僅成為我國可再生能源發展的重要法律保障,在國際上也產生了積極良好的影響。
但是,隨著近年來我國可再生能源產業快速發展,可再生能源法實施中存在的一些問題逐步暴露出來。對此全國人大代表也通過代表議案和代表建議多次反映。2009年十一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上褚君浩等30位代表和王燕文等47位代表針對可再生能源發電上網和電價問題,提出有關修改可再生能源法的代表議案(第0086、0486號議案)。2008年有83位代表和西藏代表團提出了有關加強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完善有關法律和配套政策的20項代表建議,并被列為2009年全國人大常委會繼續督辦的重點辦理建議。這些代表議案和代表建議內容詳實,分析有據,國內外有對比。所提出的意見和建議,明確要求解決電網規劃和建設不適應可再生能源發電發展,可再生能源發電上網電價與費用分攤機制不完善,配套優惠財稅政策未能有效落實等突出問題,并建議通過修改完善和有效實施可再生能源法分別加以解決。
為認真辦理代表議案和代表建議,有效解決可再生能源法實施中的突出問題,我委對可再生能源法三年來的實施情況,開展了可再生能源法的法律后評估工作,形成了后評估報告。報告全面回顧總結了可再生能源法實施以來我國可再生能源產業的進展,歸納梳理了法律實施中存在的主要問題,對代表議案和代表建議所提出立法建議的必要性和可行性進行了分析,同時提出了有關法律條文的修改意見。在后評估工作的基礎上,圍繞有關法律條文修改意見,我委先后于6月23日、6月29日組織召開了專家座談會和國務院有關部門座談會,并于7月8日赴內蒙古進行了調研,召開了由提出代表議案的全國人大代表和部分地方人大、政府相關部門、企業代表參加的座談會。隨后,于7月10日和7月17日兩次召開條款修改協調會,請國家發改委、財政部、科技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國務院法制辦、國家能源局、國家電監會、國家電網公司等有關部門和單位分別提出修改意見和建議,并反復協調意見和建議。通過調研、座談和反復論證,同有關部門和單位反復協調同意,并正式發文征求了國務院法制辦意見,就上述法律條文的修改基本達成了一致意見。2009年7月22日,十一屆全國人大環境與資源保護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討論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可再生能源法修正案(草案)》,現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
二、可再生能源法條款修改的原則和主要內容
在現行可再生能源法的“國家責任和全社會支持相結合、政府引導和市場運作相結合、當前需求和長遠發展相結合”三項原則的基礎上,根據代表議案和代表建議以及法律實施后評估報告,我們在法律修正案(草案)的起草過程中突出強調了以下三個原則:一是統籌規劃的原則。加強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規劃與國家能源發展戰略的綜合協調,強化國家規劃對地方規劃的指導調控作用,促進可再生能源產業科學的快速有序發展,又要防止不具備基本條件時盲目發展;二是市場配置與政府宏觀調控相結合的原則。堅持現行法律確定的市場配置資源與競爭機制,堅持可再生能源并網發電的招標制度的同時,通過保障性收購的最低限額指標,加強政府對可再生能源市場的宏觀調控能力;三是國家扶持資金集中統一使用的原則。在現有資金渠道不變的情況下,將國家財政設立的可再生能源發展專項資金和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資金集中使用,調整資金管理方式,形成政府統一調控的可再生能源發展基金。
根據上述原則,我們對現行可再生能源法第八條、第九條、第十四條、第二十條、第二十四條作了修改,并對涉及的法律責任條款第二十九條作了相應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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