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節能技術改造項目專項扶持實施辦法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
為了加快實施“節能減排”國家戰略,貫徹落實上海市人大《關于進一步加強節約能源工作的決定》和上海市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本市節能工作的若干意見》的精神,鼓勵和引導企業加大節能技術改造的投入,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努力實現本市“十一五”節能總體目標,根據《上海市節能減排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要求,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資金來源) 節能技術改造項目扶持資金在上海市節能減排專項資金中安排,并按照《上海市節能減排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要求實施管理。
第三條(支持范圍)
1、支持工業和商業企業通過技術改造和技術升級,取得顯著節能效果并具有一定推廣意義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 。
2、重點支持《“十一五”十大重點節能工程實施意見》(發改環資[2006]1457號)中確定的技術含量高,系統化改造程度強的節能技改項目。
第四條(支持條件)
1、項目申報單位為本市工商注冊的獨立法人單位;
2、單個項目年節能量在500噸標準煤以上(含500噸);
3、項目具有較好的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環境效益;
4、項目承擔單位必需具有完善的能源計量、統計和管理體系。
第五條(申報程序)
上海市經濟委員會(以下簡稱市經委)根據報經上海市節能減排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市節能減排辦)認定的本年度節能技術改造項目扶持資金使用計劃,于每年一季度印發上海市節能技術改造項目年度申報通知。項目單位申報材料須經各主管部門(各區縣經委、各集團公司)初審后上報市經委。中央在滬單位和無主管部門的企業可直接報送市經委。
第六條(申報材料)
1、《上海市節能技術改造項目獎勵資金申請表》;
2、國家和本市有關部門的項目立項文件:
3、項目承擔單位的稅務登記證、工商營業執照復印件;
4、節能技術改造項目獎勵資金申請報告。
第七條(支持標準和方式)
1、為了保證節能技術改造項目取得實際節能效果,專項扶持主要采用獎勵方式,獎勵的資金量與節能技術改造項目所取得的實際節能量掛鉤,對完成節能技術改造并達到節能目標的項目承擔企業給予獎勵。
2、獎勵金額根據節能技改項目實施后直接產生的節能量計算,年節約每噸標準煤獎勵300元。單個項目獎勵金額原則上最高不超過300萬元。
第八條 (審批和資金下達程序)
1、市經委會同市發改委等有關部門組織專家對項目按照“公平、公正、科學”的原則進行評審。市經委根據評審結果擇優確定獎勵項目,經審核同意后下達節能技術改造項目實施計劃,并與有關項目承擔單位簽訂項目管理合同。
2、上海市財政局(以下簡稱市財政局)根據市經委下達的節能技術改造項目實施計劃和項目預計節能量的資金撥款申請報告,按照項目管理合同的約定先期撥付50%的獎勵資金到項目承擔單位。待項目完成后,根據節能量核定結果,審核決定其余資金的撥付。
第九條(管理與監督)
1、市經委對列入市級節能技術改造項目實施計劃的項目采用合同的方式實施項目管理。項目管理合同包括:項目名稱和承擔單位,項目履行期限、項目內容和主要經濟指標、節能目標、驗收標準、節能量核定事宜、專項扶持資金獎勵方式和金額、違約責任、雙方約定的其它條款。項目承擔單位必須嚴格履行有關合同條款。
2、節能量核定采取企業報告,節能審核機構審核,政府確認的方式。企業提交改造前用能狀況、節能措施、節能量及計量檢測方法,由政府委托的節能審核機構進行審核,審核機構對出具的節能量審核報告負責。
3、市經委根據項目的實際情況確定節能量審核的深度和廣度,委托有資質節能審核機構對項目分階段進行節能量審核(委托審核和專家評審的相關費用在市經委年度部門預算中安排),并進行確認。項目竣工后,市經委根據節能量核定結果對項目獎勵資金進行清算后,將清算意見和撥款或退款申請報送市財政局;市財政局根據市經委的清算意見撥付剩余獎勵資金或追回已撥付的獎勵資金。
4、企業收到財政獎勵資金后,在財務上作資本公積處理。
5、對弄虛作假騙取財政資金以及有截留、挪用等違反財經紀律行為的單位和個人,將依據國務院《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同時,三年內不得申報節能技改獎勵資金。
6、建立專項扶持資金使用績效跟蹤考評和監督管理制度,落實部門管理責任和科學決策程序,市經委每年對市級節能技術改造項目進行績效評價;市節能減排辦對市級節能技術改造項目進行抽查和評估;市財政局和市審計局對專項扶持資金的使用情況和項目執行情況進行監督、稽查和審計。
第十條(附則)
1、本辦法由市經委、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2、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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