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重點用能單位是指年綜合能源消費總量1萬噸標準煤以上的用能單位以及國務院有關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指定的年綜合能源消費總量5千噸以上不滿一萬噸標準煤的用能單位。重點用能單位是我國的耗能大戶,為了加強對重點用能單位的節能管理,本法第五十三條規定,重點用能單位應當每年向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報送上年度的能源利用狀況報告。能源利用狀況包括能源消費情況、能源利用效率等、節能目標完成情況和節能效益分析、節能措施等內容。重點用能單位未能按照本法規定報送能源利用狀況報告或報告內容不實的,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應當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一下罰款。
第八十三條 重點用能單位無正當理由拒不落實本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的整改要求或者整改沒有達到要求的,由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處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
本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應當對重點用能單位報送的能源利用狀況報告進行審查。對節能管理制度不健全、節能工作的部門應當開展現場調查,組織實施用能設備能源效率檢測,責令實施能源審計,并提出書面整改要求,限期整改。
重點用能單位無正當理由拒不落實本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的整改要求,或者整改沒有達到要求的,由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對其處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一下罰款。具體罰款金額由該部門根據違法行為的情節、后果等因素在上述幅度內確定。
第八十四條 重點用能單位未按照本法規定設立能源管理崗位,聘任能源管理負責人,并報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和有關部門備案的,由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本法第五十五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重點用能單位應當設立能源管理崗位,在具有節能專業知識、實際經驗以及中級以上技術職稱的人員中聘任能源管理負責人,并報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和有關部門備案。能源管理負責人負責組織對本單位用能狀況進行分析、評價,組織編寫本單位能源利用狀況報告,提出本單位節能工作的改進措施并組織實施。重點用能單位未按照上述規定設立能源管理崗位,聘任能源管理負責人,并向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和有關部門備案的,應由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責令改正。重點用能單位據不改正的,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應當對其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八十五條 違反本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刑事責任是國家刑事法律規定的犯罪行為所應承擔的法律后果。我國刑法對各種犯罪行為和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作了具體的規定,本條在此作了銜接性的規定,即凡有違反本法規定行為的人,其行為符合我國刑法規定的犯罪構成要件的,就要依據刑法有關條文的規定,禁止偽造、冒用能源效率標識或者利用能源效率標識進行虛假宣傳。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條規定,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違反國家規定,利用廣告對商品或者服務作虛假宣傳,情節嚴重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如果有廣告主、廣告經營者或者廣告發布者在廣告中利用能源效率標識對商品作虛假宣傳,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應當按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條的規定,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八十六條 國家工作人員在節能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
國家工作人員在履行節能管理職責的過程中,應當忠于職守,公正廉潔,秉公執法,不得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濫用職權是指國家工作人員違反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濫用職權或者超越職權的行為。玩忽職守是指國家工作人員不履行、不正確履行或者親友私情而實施的違法亂紀的行為。國家工作人員在節能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應當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和行政責任。
我國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國家工作人員在節能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應當依照刑法的這一規定追究其刑事責任。
國家工作人員在節能管理工作中雖有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行為,但情節顯著輕微,危害性不大,不夠成犯罪的,應當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給予該國家工作人員處分,包括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和開除等。 第七章 附則
第八十七條 本法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
法的效力范圍,包括空間效力、對人的效力和時間效力三方面內容。空間效力,是指一部法律在什么空間范圍內發生效力的問題。對人的效力,是指法律對什么人發生效力。時間效力,是指法律生效和失效的時間問題,以及法律對其頒布實施以前的事件和行為有無追溯力的問題。本條規定的是本法的時間效力。
我國法律的生效日期,一般由法律本身做出規定。通常有兩種情況:一種是自法律公布之日起生效;另一種是法律公布后并不立即生效,而是經過一段時間才開始生效。本法的生效日期屬于第二種情況,本法于2007年10月28日公布,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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