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1 節 能 標 準
7.1.1 機動車交通道路照明應以照明功率密度(LPD)作為照明節能的評價指標。 7.1.2 機動車交通道路的照明功率密度值不應大于表7.1.2的規定。
表7.1.2 機動車交通道路的照明功率密度值
注:
1 本表僅適用于高壓鈉燈,當采用金屬鹵化物燈時,應將表中對應的LPD值乘以1.3。 2 本表僅適用于設置連續照明的常規路段。 3 設計計算照度高于標準值時,LPD值不得相應增加。
7.2 節 能 措 施
7.2.1 應按本標準第3章有關條款的規定,合理選定照明標準值。 7.2.2 進行照明設計時,應提出多種符合照明標準要求的設計方案,進行綜合技術經濟分析比較,從中選出技術先進、經濟合理又節約能源的最佳方案。 7.2.3 照明器材的選擇應符合下列要求: 1 光源及鎮流器的性能指標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能效標準規定的節能評價值要求; 2 選擇燈具時,在滿足燈具相關標準以及光強分布和眩光限制要求的前提下,常規道路照明燈具效率不得低于70%;泛光燈效率不得低于65%。 7.2.4 氣體放電燈線路的功率因數不應小于0.85。 7.2.5 除居住區和少數有特殊要求的道路以外,在深夜宜選擇下列措施降低路面亮度(照度): 1 采用雙光源燈具,深夜時關閉一只光源; 2 采用能在深夜自動降低光源功率的裝置; 3 關閉不超過半數的燈具,但不得關閉沿道路縱向相鄰的兩盞燈具。 7.2.6 應選擇合理的控制方式,并應采用可靠度高和一致性好的控制設備。 7.2.7 應制定維護計劃,宜定期進行燈具清掃、光源更換及其他設施的維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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