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1 照 明 供 電
6.1.1 城市道路照明宜采用路燈專用變壓器供電。 6.1.2 對城市中的重要道路、交通樞紐及人流集中的廣場等區段的照明應采用雙電源供電。每個電源均應能承受100%的負荷。 6.1.3 正常運行情況下,照明燈具端電壓應維持在額定電壓的90%~105%。 6.1.4 道路照明供配電系統的設計應符合下列要求: 1 供電網絡是設計應符合規劃的要求。配電變壓器的負荷率不宜大于70%。宜采用地下電纜線路供電,當采用架空線路時,宜采用架空絕緣配電線路; 2 變壓器應選用結線組別為D,yn11的三相配電變壓器,并應正確選擇變壓比和電壓分接頭; 3 應采取補償無功功率措施; 4 宜使三相負荷平衡。 6.1.5 配電系統中性線的截面不應小于相線的導線截面,且應滿足不平衡電流及諧波電流的要求。 6.1.6 道路照明配電回路應設保護裝置,每個燈具應設有單獨保護裝置。 6.1.7 高桿燈或其他安裝在高聳構筑物上的照明裝置應配置避雷裝置,并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物防雷設計規范》GB50057的規定。 6.1.8 道路照明供電線路的人孔井蓋及手孔井蓋、照明燈桿的檢修門及路燈戶外配電箱,均應設置需使用專用工具開啟的閉鎖防盜裝置。 6.1.9 道路照明配電系統的接地形式宜采用TN-S系統或TT系統,金屬燈桿及構件、燈具外殼、配電及控制箱屏等的外露可導電部分,應進行保護接地,并應符合國家現行相關標準的要求。
6.2 照 明 控 制
6.2.1 道路照明應根據所在地區的地理位置和季節變化合理確定開關燈時間,并應根據天空亮度變化進行必要修正。宜采用光控和時控相結合的控制方式。 6.2.2 道路照明采用集中遙控系統時,運動終端宜具有在通信中斷的情況下自動開關路燈的控制功能和手動控制功能。 6.2.3 道路照明開燈時的天然光照度水平宜為30lx,次干路和支路宜為20lx。
摘自:城市道路照明設計標準CJJ45-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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