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 城市道路 urban road 在城市范圍內,供車輛和行人通行的、具備一定技術條件和設施的道路。按照道路在道路網中的地位、交通功能以及對沿線建筑物和城市居民的服務功能等,城市道路分為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支路、居住區道路。
2.0.2 快速路 express way 城市中距離長、交通量大、為快速交通服務的道路?焖俾返膶ο蜍囆械乐g設中間分車帶,進出口采用全控制或部分控制。
2.0.3 主干路 major road 連接城市各主要分區的干路,采取機動車與非機動車分隔形式,如三幅路或四幅路。
2.0.4 次干路 collector road 與主干路結合組成路網起集散交通作用的道路。
2.0.5 支路 local road 次干路與居住區道路之間的連接道路。
2.0.6 居住區道路 residential road 居住區內的道路及主要供行人和非機動車通行的街巷。
2.0.7 常規照明 conventional road lighting 燈具安裝在高度通常為15m以下的燈桿上,按一定間距有規律地連續設置在道路的一側、兩側或中間分車帶上進行照明的一種方式。采用這種照明方式時,燈具的縱軸垂直于路軸,使燈具所發出的大部分光射向道路的縱軸方向。
2.0.8 高桿照明 high mast lighting 一組燈具安裝在高度等于或大于20m的燈桿上進行大面積照明的一種照明方式。
2.0.9 半高桿照明(也稱中桿照明)semi—height lighting 一組燈具安裝在高度為15~20m等燈桿上進行照明的一種照明方式。當按常規照明方式配置燈具時,屬常規照明;按高桿照明方式配置燈具時,屬高桿照明。
2.0.10 截光型燈具 cut-off luminaire 燈具的最大光強方向與燈具向下垂直軸夾角在0°~65°之間,90°角和80°角方向上的光強最大允許值分別為10cd/1000lm和30cd/1000lm的燈具。且不管光源光通量的大小,其在90°角方向上的光強最大值不得超過1000cd。
2.0.11 半截光型燈具 semi-cut-off luminaire 燈具的最大光強方向與燈具向下垂直軸夾角在0°~75°之間,90°角和80°角方向上的光強最大允許值分別為50cd/1000lm和100cd/1000lm的燈具。且不管光源光通量的大小,其在90°角方向上的光強最大值不得超過1000cd。
2.0.12 非截光型燈具 non-cut-off luminaire 燈具的最大光強方向不受限制,90°角方向上的光強最大值不得超過1000cd的燈具。
2.0.13 泛光燈 floodlight 光束擴散角(光強為峰值光強的1/10的兩個方向之間的夾角)大于10°、作泛光照明用的投光器。通常可轉動并指向任意方向。
2.0.14 燈具效率 luminaire efficiency 在相同的使用條件下,燈具發出的總光通量與燈具內所有光源發出的總光通量之比。
2.0.15 維護系數 maintenance factor 照明裝置使用一定時期之后,在規定表面上的平均照度或平均亮度與該裝置在相同條件下新安裝時在同一表面上所得到的平均照度或平均亮度之比。
2.0.16 燈具的安裝高度 luminaire mounting height 燈具的光中心至路面的垂直距離。
2.0.17 燈具的安裝間距 luminaire mounting spacing 沿道路的中心線測得的相鄰兩個燈具之間的距離。
2.0.18 懸挑長度 overhang 燈具的光中心至鄰近一側緣石的水平距離,即燈具伸出或縮進緣石的水平距離。
2.0.19 燈臂長度 bracket projection 從燈桿的垂直中心線值燈臂插入燈具那一點之間的水平距離。
2.0.20 路面有效寬度 effective road width 用于道路照明設計的路面理論寬度,它與道路的實際寬度、燈具的懸挑長度和燈具的布置方式等有關。當燈具采用單側布置方式時,道路有效寬度為實際路寬減去一個懸挑長度。當燈具采用雙側(包括交錯和相對)布置方式時,道路有效寬度為實際路寬減去兩個懸挑長度。當燈具在雙幅路中間分車帶上采用中心對稱不布置方式時,道路有效寬度就是道路實際寬度。
2.0.21 誘導性 guidance 沿著道路恰當地安裝燈桿、燈具,可以給駕駛員提供有關道路前方走向、線型、坡度等視覺信息,稱其為照明設施的誘導性。
2.0.22 路面平均亮度 average road surface luminance 按照國際照明委員會(簡稱CIE)有關規定在路面上預先設定的點上測得的或計算得到的各點亮度的平均值。
2.0.23 路面亮度總均勻度 overall uniformity of road surface luminance 路面上最小亮度與平均亮度的比值。
2.0.24 路面亮度縱向均勻度 longitudinal uniformity of road surface luminance 同一條車道中心線上最小亮度與最大亮度的比值。
2.0.25 路面平均照度 average road surface illuminance 按照CIE有關規定在路面上預先設定的點上測得的或計算得到的各點照度的平均值。
2.0.26 路面照度均勻度 uniformity of road surface illumi-nance 路面上最小照度與平均照度的比值。
2.0.27 路面維持平均亮度(照度)maintained average lumi-nance(illuminance) of road surface 即路面平均亮度(照度)維持值。它是在計入光源計劃更換時光通量的衰減以及燈具因污染造成效率下降等因素(即維護系數)后設計計算時所采用的平均亮度(照度)值。
2.0.28 燈具的上射光通比 upward light ratio 燈具安裝就位時,其發出的位于水平方向及以上的光通量占燈具發出的總光通量的百分比。
2.0.29 眩光 glare 由于視野中的亮度分布或者亮度范圍的不適宜,或存在極端的對比,以致引起不舒適感覺或降低觀察目標或細部的能力的視覺現象。
2.0.30 失能眩光 disability glare 降低視覺對象的可見度,但不一定產生不舒適感覺的眩光。
2.0.31 閾值增量 threshold increment 失能眩光的度量。表示為存在眩光源時,為了達到同樣看清物體的目的,在物體及其背景之間的亮度對比所需要增加的百分比。
2.0.32 環境比 surround ratio 車行道外邊5m寬狀區域內的平均水平照度與相鄰的5m寬車行道上平均水平照度之比。
2.0.33 交會區 conflict areas 是指道路的出入口、交叉口、人行橫道等區域。在這種區域,機動車之間、機動車和非機動車及行人之間、車輛與固定物體之間的碰撞有增加的可能。
2.0.34 (道路)照明功率密度 lighting power density(of road surface) 單位路面面積上的照明安裝功率(包含鎮流器功耗)。
2.0.35 遠動終端 remote terminal unit 由主站監控的子站,按規約完成遠動數據采集、處理、發送、接收以及輸出執行等功能的設備。
摘自:城市道路照明設計標準CJJ45-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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