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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來碳交易市場機制建立依據和前提是這些!
來源:中國節能產業網 時間:2016-9-5 17:05:56 用手機瀏覽

碳交易市場主要由交易主體、交易對象、交易市場、交易流程和交易平臺等構成。

碳交易和碳交易市場的含義

交易主體。要發揮碳交易市場為減排企業服務、有效應對溫室氣體減排的功能,關鍵在于市場主體的積極參與,從而提高碳交易的市場規模和流行性,并在公平、公正和透明的環境下形成合理的價格,引導碳資源的優化配置。通常,碳市場的交易主體主要有以下幾類:自愿或要求強制減排的單位和企業;參與CDM項目的企業;大型金融機構和投資公司;中介服務機構。

交易對象。按交易對象分,碳交易通常有兩種類型:一是配額型交易,指總量管制下所產生的減排單位交易。交易雙方在“總量管制與交易制度”框架下購買由管理者制定、分配或拍賣的減排配額,譬如《京都議定書》下的分配數量單位(AAUs)和歐盟排放交易體系EU-ETS下的歐盟配額(EUAs)。二是項目型交易,指因進行減排項目所產生的減排單位交易。最典型的是清潔發展機制CDM下的核證減排量CERs以及聯合履行機制JI下的減排單位ERUs。

交易市場。碳交易市場可以簡單地分為配額交易市場和自愿交易市場。配額交易市場為那些有溫室氣體排放上限的國家或企業提供碳交易平臺以滿足減排目標;自愿交易市場則是從其他目標出發,比如企業社會責任、品牌建設、社會效益等,自愿進行碳交易以實現其目標。目前世界上還沒有統一的國際排放權交易市場。而不同區域的市場則存在不同的交易商品、合同結構以及管理規則。

交易平臺。交易平臺既可以單獨設立,也可以整合目前國內的交易所資源,也可以仿效美國在現行的商品期貨市場平臺上進行交易。但無論采取什么方式,碳交易系統基本上都由以下幾方面的系統構成,即碳排放配額交易系統、交易信息系統、交易結算系統、風險監測系統。

交易程序。由于碳排放權是一種比較特殊的商品,正式交易前還必須進行確權、認證、登記和核查等程序。

碳交易市場機制的內容

碳交易市場機制內容可以分為三個層次:第一個層次涉及碳交易的前提,包括碳排放權形成機制、碳排放權分配機制;第二個層次涉及碳交易的主體內容,包括碳排放權交易機制、碳交易價格形成機制;第三個層次涉及相關的制度環境,包括碳交易登記核查機制、碳交易市場監管機制。

碳排放權的形成,是指通過一系列法規和政策,對碳排放額度進行初始限定和分配,讓碳排放額度成為稀缺有價商品,從而對私人行為形成約束,并防止出現“公地悲劇”讓大氣環境惡化。碳排放總量的限定要以大氣環境的總體容量為依據,通過對大氣容量的衡量,將其量化成可計量的碳排放權,再將碳排放權按一定規則分配給個體或者組織使用。

碳排放權分配機制是指通過無償分配、拍賣和定價出售等方法,公平、有效地確定碳排放的歸屬問題,以及如何對待新進入企業和建立抵消機制的問題。具體來看,主要涉及以下幾方面:一是確定不同的分配方式;二是如何對待新進入的企業;三是如何處理削弱競爭能力以及由此導致的碳泄漏問題;四是允許抵消和實施碳銀行制度。

碳排放權交易機制包括如何確定交易的類型(強制交易還是自愿交易)、交易覆蓋范圍(省內、跨省還是全國覆蓋等)、對象(多大的排放源)等。國際上碳排放交易市場主要有兩種:一是強制性的市場,以《京都議定書》承諾為基礎的市場,典型的是歐盟的ETS系統;二是以自愿減排承諾為基礎的自愿市場。一般情況下,如果一國政界和產業界難以達到一致,一部分企業或者機構可以出于社會責任感、企業聲譽以及獲取減排經驗、技術或者資金的需要,建立以自愿承諾為基礎的碳交易市場。碳交易市場的覆蓋面和對象選取,理論上涉及如何減小阻力推進碳交易體系建設和如何提升減排有效性之間的權衡。

從通過市場形成價格角度看,碳交易價格形成主要通過兩個途徑:現貨交易和期貨交易。碳排放配額的現貨交易主要是為了滿足排放企業或政府調節排放配額或核定減排憑證的余缺提供服務。另外,碳排放配額交易市場可以將各種碳排放配額設計成相關的標準化期貨合約,在交易市場上進行未來一定時期的碳排放配額標準化合約的期貨或期權交易。

碳交易登記和核查機制主要包括碳排放量的核定和認證、碳交易的登記、核查以及結算機制。其中,對碳減排情況進行科學、客觀的核定、認證和登記,是碳排放配額市場交易結果得到認可的必要條件。

此外,碳排放配額交易市場應該在政府的監督和管理下規范運行。碳排放配額交易體系的監管機制和體系包括監管機構、交易管理和行業自律管理等。

建立碳交易市場機制的主要理論依據

外部性理論。經濟活動的外部性是指被排除在市場作用的機制之外的經濟活動的副產品或副作用,主要指未被反映在產品價格上的那部分經濟活動的副作用。它分為外部經濟性和外部不經濟性兩個方面,外部經濟性又稱正面的、積極的或有益的外部性,外部不經濟性又稱為負面的、消極的、有害的外部性。而外部性理論主要是由英國劍橋大學教授馬歇爾和庇古在20世紀中葉提出來的,因此被稱為“庇古理論”。按照該理論,環境經濟學當中的外部性含義應當是人的經濟活動對他人和環境造成了影響而又未將這些影響計入市場交易的成本與價格之中。

科斯定理。科斯定理包括兩方面內容:在產權界定明確且可以自由交易的前提下,如果交易費用為零,那么,無論法律如何判決最初產權屬于誰都不影響資源配置效率,資源配置將達到最優,此為科斯第一定理。在存在交易費用即交易費用為正的情況下,不同的權利界定會帶來不同效率的資源配置。此為科斯第二定理。碳排放權交易市場主要是以產權經濟學的基本原理為理論基礎。具體的交易方式是國家環境管理部門確定全國的碳排放權總量,分配給各個企業使用。經過這一過程,明確了各個企業所擁有的排放權具有的產權界限,使碳排放空間這一公共物品私有化,從而使市場在其中可以發揮作用,各企業可以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決定是否進行轉讓和進入市場交易等操作,提高碳排放權市場的效率,進而達到控制污染和實現經濟效率的目標。

比較優勢理論。根據李嘉圖比較優勢理論,每個國家不一定要生產各種商品,應集中力量生產那些利益較大或不利較小的商品,然后通過國際交換,在資本和勞動力不變的情況下,生產總量將增加,如此形成的國際分工對貿易各國都有利。如同某種商品的生產成本一樣,在溫室氣體減排方面,各國的減排成本也會有所不同,而且不同的行業減排成本也不相同。這樣,減排成本低的國家或行業就具有比較優勢,而減排成本高的國家或行業就具有比較劣勢。

建立碳交易市場機制的前提條件

根據對碳交易相關的理論分析,建立較完善的碳交易市場機制需要前提條件,主要包括:碳排放配額必須具有稀缺性;建立統一的交易框架或機制以及建立碳排放核定、登記和核查結算體系。

由于碳排放權交易的實質就是對環境容量使用權的獲取,當環境容量使用相對寬松的時候,其污染物排放對環境的危害性也相對較小。隨著人口增加,經濟增長污染物排放的積累達到環境容量的許可上限時,其對外部環境危害也相應地表現出來。而環境容量的稀缺性也相應地提高。人類意識到其稀缺性表現則在于共同簽署《京都議定書》。

一個完善的碳交易體系需要統一的交易機制。目前最重要的就是《京都議定書》當中基于市場、旨在有效地推進國際合作減排的三個機制,分別是聯合履行(JI)、清潔發展機制(CDM)和排放貿易(ET)。其中,排放貿易是最主要的形式。

逐步建立并完善MRV體系建設是成功構建碳交易體系,實施低碳排放的發展戰略的必要環節。參照國際經驗,遵循“共同有區別”的原則,未來我國可能需要從以下幾個方面加快推進MRV能力建設。一是適時出臺覆蓋溫室氣體的MRV專門性法律;二是分行業分源頭細化MRV體系,為優化產業結構和促進溫室氣體減排提供更好的依據;三是要在前期各地交易所探索的基礎上,加強對現有資源整合,建立和完善溫室氣體實時監控信息系統和數據庫管理系統,保障各部門間環境監測信息系統實現互聯互通和信息公開透明,加強跨部門、跨地區、跨國的信息交流與合作等。

(備注:《中國碳交易市場機制建設》全書由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資源與環境政策研究所副所長李佐軍主編,本章由許偉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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