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盟碳排放交易機制(Emission Trading Scheme,簡稱“ETS”)已經從第一階段(2005--2007年)過渡到了第二階段(2008—2Ol2年)。這意味著該機制邁向了成熟。換言之,ETS設計中需要考慮到的排污總量的限定、制訂排污權的價格等環節都是類似的。其中最重要的就是初始配額的分配方式,它在一定程度上決定了整個體系的效率及參與企業的獲益與損失。歐盟ETS覆蓋面廣且機制成熟,具有較大影響力,其初始配額分配方式是值得我們研究和借鑒的。
歐盟ETS是針對全球氣候變化而設計的經濟型環保政策工具。1997年l2月聯合國在El本京都召開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締約方第三次會議,通過了旨在限制發達國家溫室氣體排放量以抑制全球變暖的《京都議定書》,規定:全球到2012年溫室氣體排放量要在1990年的基礎上平均減少5.2%。歐盟承諾將二氧化碳為主的6種溫室氣體的排放量削減8%。歐盟委員會將ETS的實施分為兩個階段:第一階段為啟動期,在“干中學”;第二階段則要發揮ETS的效用并達到《京都議定書》的減排目標。
將二氧化碳氣體排放許可當作商品在眾多有排放需求的企業中進行“限額交易”(Capand Trade)是歐盟ETS的核心內容。該機制涵蓋歐盟15個發達成員國,囊括了能源、金屬冶煉、水泥業、磚瓷制造業和造紙業等多個行業,涉及的企業達11000多個。歐盟委員會指導各成員國制訂“國家分配計劃”。
各國政府按現有排放狀況并考慮減排潛力等因素,將排放配額分給各企業。企業則須做出年終報告公布本年度的二氧化碳排放數量,超額排放將被罰款,第一階段每超一噸罰40歐元,第二階段上升到100歐元。因此,企業就要測算自己的需要從而“多賣少補”排放額度。甚至那些尚未涵蓋在ETS之下的公司、個人和組織也可以自由買賣排放額度。這樣的安排促成了碳排放交易市場,而通過市場機制來實現治污成本的最優配置是歐盟建立ETS的一個重要目標。根據歐洲環境署報告,二氧化碳排放交易每年為歐盟節省31億~39億歐元的減排成本,同時還激勵企業節能減排技術創新。然而在歐盟ETS看似顯著的成績背后也存在著諸多爭論,其初始排放配額的分配就是最具爭議的問題之一。
歐盟碳排放交易初始配額分配方式
在歐盟ETS的第一階段,“國家分配計劃”是按每個企業實際二氧化碳排放狀況來規定其排放額度,而整個地區并沒有一個總的限排限度。但進入第二階段后,歐盟ETS的減排目標就和京都議定書》的承諾一致,即從2008—2012年,歐盟將每年減排約2億噸二氧化碳。
歐盟ETS初始配額分配方式從一開始就倍受爭議。在第一階段,95%初始排放配額都免費發放給各企業,即按企業現實排放量(Grandfathering)發放,其余5%拍賣給后進入ETS的企業。在第二階段,免費配額的比例降到90%,按預先設定的績效標準(Benchmarking)分配,拍賣額度上升到10%,仍占很小的比例。這樣的方式受到不少人,尤其是經濟學家的抨擊。
經濟學家們對排放配額的初始分配,毫無例外地推舉拍賣方式,因為從市場效率來看,拍賣是實現最低減排成本的最佳途徑。而企業因涉及自身利益而支持無償分配,它們認為通過拍賣來獲得配額將導致成本增加,降低其國際競爭力。企業因逐利而不贊同ETS,尤其反對配額拍賣,這是無法避免的。當一些壟斷巨頭如能源行業等反對配額拍賣方式時,歐盟委員會為了讓ETS“軟著陸”,采取了免費配置為主,輔以拍賣的政策,這不失為一種折中的妥協方式。
拍賣配額的比例在第二階段看似有所增加(從5%上升到10%),其實有些國家根本不需拍賣配額,因為拍賣主要針對新企業或新項目使用,而現實中這種情況并不太多,所以只有11個國家必須用到拍賣,而每年拍賣的排放配額也只有750萬噸,僅占總量的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