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本文簡單介紹了道路照明中眩光的定義、產生原因、控制方法和眩光的評價方法及其利用。
關鍵詞:眩光;產生原因;避免方法;評價利用;
眩光,分失能眩光與不舒適眩光。凡是降低人眼視力的眩光稱為失能眩光,凡使人產生不快之感的眩光稱為不舒適眩光。眩光是影響照明質量的重要因素之一。眩光的產生分為直射和反射兩種。直射眩光是在觀察者正常視覺范圍內出現過亮的光源而引起的,反射眩光是觀察者在光滑表面看到光源的映象而引起的。另外由于空間明暗比過大出現的眩光稱之為對比眩光。
在道路照明中眩光與燈具的配光、燈具間距和安裝有關,產生眩光的主要因素為:1、光源的亮度(亮度越高,眩光越顯著);2、光源的位置(越接近視線,眩光越顯著);3、光源的外觀大小與數量(表觀面積越大,光源數目越多,眩光越顯著);4、周圍的環境(環境亮度越暗,眼睛適應亮度越低,眩光也就越顯著)。
現在一些城市在新建道路照明工程上,往往攀比求亮。其實,一味求亮不僅浪費能源,而且可能造成眩光的危險。道路照明設計標準(CJJ45-91)規定道路照明標準如表一,超標準的設計施工只能帶來能源的浪費和光污染。
道路照明中為避免眩光,對于亮度在20000cd/m2以下的光源應采用半透明漫反射,改善燈具發光面,降低其亮度,或用反射器、格片或反射器格片組合來遮擋光源燈具,使光源無法直接進入人眼中。遮光燈罩可以隱蔽光源,避免眩光。遮擋角與保護角之和為90。
表一 道路照明控制標準
級別 |
Ⅰ |
Ⅱ |
Ⅲ |
Ⅳ |
Ⅴ | |
道路照明類型 |
快速路 |
主干路及迎賓路、通向政府機關和大型公共建筑的主要道路、市中心或商業中心的道路、大型交通樞紐等 |
次干道 |
支路 |
主要供行人和非機動車通行的居住區道路和人行道路 | |
亮 度 |
平均亮度 Lav cd / ㎡ |
1.5 |
1.0 |
0.2 |
0.3 |
- |
均勻度 Lmin/Lav |
0.4 |
0.35 |
0.35 |
0.3 |
- |
注:此表中值為維持值,新裝光源燈具道路路面初始亮度值相應提高30%-50%。
眩光的程度還與發光體(發光的映響)相對眼睛的位置、角度密切相關,角度越小眩光現象越強,照度損失也越大。如下圖所示:
為減小眩光,城市道路照明設計標準(CJJ45-91)還規定快速路、主干路必須采用截光型、半截光型燈具;次干路應采用半截光型燈具;支路宜采用半截光型燈具(截光型、半截光型、非截光型燈具區分見表二)。布置仰角不宜超過15度;燈具最大光強方向和垂直夾角不宜超過65度。
表二 截光型、半截光型、非截光型燈具區分
燈具類型 | 最大光強方向 | 在指定的角度方向上所發出 的光強最大允許值 | |
90° (cd/1000Lm) |
80° (cd/1000Lm) | ||
截光型 | 0°~65° |
10 |
30 |
半截光型 | 0°~75° |
50 |
100 |
非截光型 | - | 10 | - |
注:不管光源發出多少光通量光強最大值不得超過1000cd
以往在道路照明中往往還有一種誤解,以為光源越多、表觀面積越大,照明效果越好,實際上這只是滿足人們視覺感觀的要求,對提高照明效果并無多大好處。發光點的增多、發光面的增大,反而讓夜行者注意力不集中,加大出現眩光的機率,對安全造成隱患。為此,在立體交叉的照明中,不宜設置太多的光源燈具,應優先考慮采用高桿照明。在滿足功能要求的前提下盡量做到美觀,決不能因追求美觀而犧牲道路照明的功能,F在一些城市的立交橋往往被欄桿上盞盞晶瑩剔透的燈具點綴得流光溢彩,卻不知,作為城市交通的樞紐——立交橋特別要限制眩光,尤其是在橋面較陡的地段,一要避免給在橋上造成眩光,二要避免在與其連接段或鄰近的道路造成眩光,三要避免給橋下的車輛或船只造成眩光。如實在有裝飾照明的必要,應采用嚴格控光的燈具(如燈具內裝上專用擋光板或格柵),并且對在立交、商業街道附近的廣告和標牌的亮度嚴格控制(允許值如表三)。
表三 交通要道和商業街道的廣告,標牌的最大允許亮度
廣告,標牌被照面的面積(m2) |
最大允許亮度(cd/m2) |
0.5 |
1000 |
2 |
800 |
10 |
600 |
>10 | 400 |
注: 其他地區的廣告標牌的最大允許亮度應乘以下修正系數K,行政辦公和公共活動區的K值為0.4,住宅區K值為0.1。
道路照明中,環境造成的眩光一般還出現在地道等明暗環境的過渡處。從亮環境到暗環境或從暗環境到亮環境,人的視覺有個適應過程,前者叫暗適應,后者叫明適應。暗適應比明適應所需時間長,而且適應的時間與亮度差有關,因此為避免此類眩光產生,在有裝設照明路段到不設照明路段的中間往往需要增設過渡照明,即把照明路段延長并逐漸降低照明水平。常見街、通道照明要求如表四(維持值)。
表四 常見街、通道照明要求(維持值)
地點 | Eh(平均值)(lx) | Eh(最小值)(lx) |
住宅區的公共活動場所 | 5 |
2 |
中心街道 | 10 |
4 |
商業街的拱廊和通道 | 10 | 4 |
眩光限制標準沿用了CIE1965年標準給出。目前, CIE及部分國家的眩光控制標準,給出了眩光控制等級(G)及閾值增量(TI)的具體數值,有的還在沿用CIE1965年的標準?紤]到我國的具體情況,按G和TI的具體數值限制眩光還是有困難的,而且一般認為采用截光型和半截光型的燈具,G和TI的具體指標大多都能夠滿足。如荷蘭的史雷德(1996)曾根據CIE1965關于截光型、半截光型燈具的規定對其相應的G值進行了研究和計算,其結果是:對截光型燈具,G=6.7;對半截光燈具,G=4.8。這兩個G值均能滿足CIE的推薦值(4-6)。
從照明技術角度評價眩光有兩種方法:一是亮度曲線法,又稱亮度限制曲線法,這是一種對不舒適眩光的評價方法,在實驗中由一組觀察者對不舒適眩光進行評價,并用評價數值來描述對眩光的感覺程度,最后換算出亮度限制曲線。但是,這種直觀易行的眩光評價方法,僅靠兩組亮度限制曲線的方法很難把光環境中的各種因素都考慮進去,尤其是周圍環境亮度對產生眩光的作用和多光源對產生眩光的影響。二是眩光指數法,這是一種較精確的評價眩光的方法,但它計算較復雜和繁瑣。在實際道路照明工程設計中需照明專家的配合,才能計算出準確數據。因此在道路照明設計中應逐步普及計算機輔助照明設計和完善相關軟件的開發利用。
現代化的城市道路照明已經不僅僅是純功能性的照明,其美化亮化也成為城市夜景觀的需要。眩光在道路照明中也不是毫無裨益的,如在禁止機動車通行的商業街道、居民小區、人行地道、人行天橋等場所,眩光可用來創造某種氣氛。用數量眾多的白熾燈組或LED燈帶置于空間中閃閃發光,能給人華麗、歡樂感,將高亮度光照射在玻璃等反光體上,經反射進入人們的眼簾,有些耀眼,反而能給人愉快興奮之感。一些商業、休閑為主要目的的街道照明感官的需要往往就會超過功能的要求,期間就沒必要對眩光做嚴格控制。當然在這類道路照明的設計階段還是要充分考慮節能和安全因素的。眩光到底是妨礙視覺還是活躍氣氛,應按不同場所不同需要來區分、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