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能源局日前發布的《電網企業全額保障性收購可再生能源電量監管辦法(修訂)(征求意見稿)》(下稱《征求意見稿》)要求,電網企業應全額保障性收購按照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規劃建設、依法取得行政許可或者報送備案、符合并網技術標準并依法取得《電力業務許可證》(按規定豁免的除外)的可再生能源發電企業除市場交易電量外的所有上網電量。
在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的建設中,電網是決定其能否順利投運的決定性因素之一。就在幾天前,國家能源局發布國家能源局綜合司對《關于貫徹落實“放管服”改革精神優化電力業務許可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
業內人士表示,上述政策對于光伏、風電等可再生能源項目的推進來說,將是一個重大利好,有利于推進行業接網工程等非技術成本的降低,為平價上網奠定了基礎。
長期以來,以風電和光伏為代表的新能源項目發電,因為種種原因并沒有獲得全額消納,棄風棄電現象屢有發生。盡管2016年3月國家發改委印發了《可再生能源發電全額保障性收購管理辦法》,但是相關問題還是沒有得到根本性解決。
以光伏為例,在今年光伏發電新增并網中,工商業分布式項目嚴重低于預期。有行業人士認為,并網消納阻礙就是限制多地工商業分布式開發、投資和建設熱情的原因之一。
相較此前,此次《征求意見稿》明確,保障性收購電量由國家能源主管部門綜合考慮電力系統消納能力、安全和可再生能源資源條件,參考準許成本加合理收益,結合各地區可再生能源消納保障責任、電力市場化改革進展、用電需求、負荷特性和調節能力等情況進行核定,并根據可再生能源并網、電網運行、產業發展和成本變化等情況適時進行調整。
同時,監管方面也得到提升。比如,國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機構依法對電網企業、電力調度機構、可再生能源發電企業、電力交易機構進行現場檢查,被檢查單位應當予以配合,提供與檢查事項有關的文件、資料,并如實回答有關問題。
國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機構對電網企業、電力調度機構、可再生能源發電企業、電力交易機構報送的統計數據和文件資料可以依法進行核查,對核查中發現的問題,應當責令限期改正。
《征求意見稿》還提出,電網企業如造成可再生能源發電企業經濟損失的,電網企業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并由國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機構責令限期改正。
全額保障性收購可再生能源電量,意味著無論是什么樣的、什么地區的可再生能源項目,只要取得行政許可,符合并網技術標準,電網企業就要全部消納其市場化交易以外的所有電量。那也意味著,電網企業一來要為其量身定制配套電網設施,勢必會增加電網投入。二來電量全部上網后,又將對其售電量指標造成沖擊和影響。
有行業人士對上證報記者表示,《征求意見稿》意在為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全額上網掃清障礙,電網公司必須首先保障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的并網。未來我國電力市場結構將發生重大變化,可再生能源發電占比逐步提升。為給可再生能源發電讓出市場,淘汰火力發電落后產能將加快。
日前財政部發布的2020年國家在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補助資金總額,較此前縮水了近三分之一,也顯示出國家在可再生能源補貼政策上的進一步收緊。大力推進光伏和風電平價上網項目,以及鼓勵可再生能源發電參與市場競爭成為大勢所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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