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9日,記者從山西省物價局獲悉,為鼓勵山西省發電企業采用新型環保技術進行除塵設施改造,省物價局決定,對煙塵排放濃度低于30mg/立方米(太原地區低于20mg/立方米),并經環保部門驗收合格的燃煤發電企業,對其除塵成本予以適當補償,電價補償標準為每千瓦時0.2分錢。
對于2013年9月25日前除塵設施已經環保部門驗收,且煙塵排放濃度滿足除塵電價加價標準的燃煤發電企業,可直接向省環保廳提交出具環保驗收意見的申請,并附環保部門驗收文件、設區的市級以上環境監測站出具的近1年以內的監測報告,由省環保廳出具環保審核意見。燃煤發電企業持省環保廳除塵設施環保審核意見文件,可向省物價局申請除塵加價。
而2013年9月25日以后完成除塵設施改造、煙塵排放濃度低于30mg/立方米(太原地區低于20mg/立方米)的燃煤發電企業,由省環保廳自收到發電企業除塵設施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申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完成驗收,并出具驗收意見,同時抄送省物價局。省環保廳委托設區市級環保部門驗收的,設區市環保部門應在上述規定期限內完成驗收,并在驗收通過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將驗收結論及相關資料報省環保廳,經審核后,由省環保廳出具除塵設施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意見。
同時,省物價局、省環保廳要求各燃煤發電企業要切實保證除塵設施正常運行,煙塵排放濃度穩定達標,對擅自停運除塵設施或煙塵排放濃度超標的燃煤發電企業由價格主管部門按有關規定予以處罰,情節嚴重的取消除塵電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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