風電項目再開發
風電項目再開發是指風電場內風電機組到達設計壽命前或達到設計壽命時,對部分或全部風電機組及基礎進行拆除,并在原地或異地新建風電機組的情形。
由于老舊機組在服役壽命、質量、效率、安全、經濟等原因無法滿足項目業主需求,而風電場址風能資源較好,且不存在建設新的風電機組的限制性因素,項目業主采取“以大代小”的方式,用現有的容量更大、技術更先進的機組取代老舊風電機組,能夠顯著提高發電量,并降低征地、運維等成本,且可以避免風電場優質的風能資源閑置。
為了便于分析按照風機更新時間、拆除臺數、新建機位位置,風電機組更新可以分:提前部分原地更新,提前部分異地更新,提前全部原地更新,提前全部異地更新,直接全部原地更新,直接全部異地更新。
提前部分原地更新是指風電機組到達設計壽命前,對部分風電機組及基礎進行拆除,且全部新建風電機組位置均位于原拆除風電機組位置。
提前部分異地更新是指風電機組到達設計壽命前,對部分風電機組及基礎進行拆除,且至少有一臺新建風電機組布置不在原拆除風電機組位置,但所有新建風機均位于原風電場范圍內。
提前全部原地更新是指風電機組到達設計壽命前,對全部風電機組及基礎進行拆除,且全部新建風電機組位置均位于原拆除風電機組位置。
提前全部異地更新是指風電機組到達設計壽命前,對全部風電機組及基礎進行拆除,且至少有一臺新建風電機組布置不在原拆除風電機組位置,但所有新建風機均位于原風電場范圍內。
直接全部原地更新是指風電機組到達設計壽命時,對全部風電機組及基礎進行拆除,且全部新建風電機組位置均位于原拆除風電機組位置。
直接全部異地更新是指風電機組到達設計壽命時,對全部風電機組及基礎進行拆除,且至少有一臺新建風電機組布置不在原拆除風電機組位置,但所有新建風機均位于原風電場范圍內。
政策難點
針對風能協會對開發商及主機廠家調研結果,目前對風電機組更新的政策難點主要集中在風電機組更新的審批流程、土地使用、容量、上網電價、電網接入、項目經營權等政策問題。從行業角度,應該鼓勵項目業主在合理利用風能資源條件下,完成項目更新,促進風電行業的發展。政府則需要保證風電機組退役不會產生較大社會影響和環境影響。
(1)審批流程
更新項目可能涉及機位重新選址和風電機組總容量變更等問題,原則上需要重新進行審批,但若需要重新進行審批,審批手續復雜繁瑣,從風電場建設方和投資方角度分析,基本與重新開發新風電場無差別。對于更新后風電機組容量不變的情況,審批流程是否需要單獨規定。
(2)土地使用政策
原地更新較大單機容量風電機組涉及基礎占用更大面積的土地;異地更新需重新進行征地,原始機位用地年限可能也沒有到期;風電機組更新施工建設時,可能還涉及新建或拓寬原始道路、臨時用地等問題;原地更新風電機組還存在永久征地到期的問題。
(3)容量
早期建設風電機組多數處于優質風能資源區域,但是受制于風電機組單機容量較小問題,風電場裝機容量通常不大。隨著技術發展,大容量機組成為主流,更新后風電場址理論上可以增加總裝機容量,從合理利用風能資源和提升企業經濟效益角度,都存在增容的需求。但是若風電機組總容量增大,還涉及配套電網建設、消納條件和增容容量管理問題。
(4)電價
對更新后的風電機組的上網電價沒有明確規定。是否能夠延續原風電機組的上網補貼,還是規定按照新建風電機組的電價政策執行。若風電機組部分更新,是否會影響沒有更新的風電機組的電價。
(5)電網接入
對更新后電網接入政策沒有明確規定。若項目更新不涉及容量變化,電網接入批復能否簡化,若項目更新后容量發生變化,電網能否允許并解決消納問題。
(6)經營權
對風電機組全部更新,所有在役運行風電機組設計壽命相同,便于計算項目業主申請電力業務許可證延期時間,而對于部分更新,由于在役運行的風電機組設計壽命不同,可能影響項目業主申請電力業務許可證延期,若無法申請延期,原風電場運營期結束后,新裝機組可能無法繼續運行。
政策難點解決方案建議
風電機組項目業主可自行確定并申請風電機組更新,但更新審批流程、土地使用、容量、上網電價、電網接入、項目經營權需滿足相關要求。
(1)審批流程
對于審批流程,以鼓勵更新、精簡流程為原則。項目業主申請風電機組更新前需認真評估機組更新條件及社會穩定工作,制定具體更新計劃后向項目所在省能源主管部門報批,省能源主管部門將全省風電場更新年度計劃報國家能源局備案,取得省能源主管部門同意開展更新工作的批復文件后開展風電機組更新的前期工作,包括選址測風、風資源評價、建設條件論證、可行性研究。
各省能源主管部門在落實項目風能資源、項目場址和電網接入等條件的基礎上,綜合項目更新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按照有關技術規范要求組織編制本地區的更新風電項目年度開發建設方案,并上報國家能源局。
國家能源局負責風電項目更新工作的統籌管理,對各省上報的更新風電項目年度開發建設方案進行審批。更新風電項目年度建設方案不受新建風電項目方案影響,由國家能源局按年度單獨審批。
對于土地利用發生變化的更新,包括變更風機位置、異地新建風機、新修道路等情形,需要重新辦理并取得土地預審、環評、水土保持、安全預評價等支持性文件。對于原地更新,僅基礎擴大的情況,原則上僅需辦理土地預審手續。
對于涉及機位點變化,還應取得相應規劃選址批復。
對風電機組更新后風電場總容量不變,風電項目按照屬地原則向省能源主管部門及原接入系統審批部門備案,無需重新申請核準和接入系統批復。若風電機組更新后風電場容量變化,可以采用如下兩個流程:①僅申請原接入審批部門批復,并保持上網容量不變。②重新進行項目核準,解決新增容量消納問題。
機組完成更新實施方案后,需要向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申請電力業務許可證變更。原則上,各審批部門應簡化風電機組更新的審批流程。
項目業主負責舊風電機組及風電場配套設施的拆除及處置,新風點機組建設前需要完成所有老舊機組的拆除,并對未安裝新風電機組的區域進行植被恢復。風電機組及風電場配套設施的處置需經濟環保,滿足國家環保政策要求
(2)土地使用
永久征地或臨時征地未超使用權期限的,土地應延續使用。超過永久征地年限、新增永久征地及因建設需要臨時征地的情況,應再次征地,并享有優先使用權。對于拆除后未利用的且未到期的永久征地,在不影響規劃的前提下,原則可以采取等面積、等年限的方式與新增永久征地進行替換。
(3)容量
允許項目業主在合理利用風能資源的條件下適當擴容,但更新后風電機組的總容量不得低于原風電機組總容量。對于擴容情況,項目業主可選擇備案并取得原項目電網接入審批部門批復,并通過AGC等技術手段,確保上網容量控制在原項目容量的范圍內,提高風電場的置信容量和全場發電量,為風電場的調壓和一次調頻服務打下基礎,推動風電場改善電網友好性,提升輔助服務能力,促進新技術的應用;蝽椖繕I主選擇核準,則新增容量按照核準解決消納問題。
(4)上網電價
第一種政策為:參考不同風電項目規定的合理小時數,無論更新與否,原服役期內總發電量在20年內合理小時數對應的總發電量以內的上網電量給予原有電價,超出部分按平價執行。
第二種政策為:新機組新辦法、老機組老辦法。在到達該批風電裝機組服役期限之前,未替換的機組仍享受原電價,替換的機組按照現電價政策執行。
(5)電網接入
風電場應該與電網相互協調、共同配合。對于更新后風電機組容量不變、更新后風電機組總容量增大且項目業主完成備案保持上網容量不變,電網接入保障原有模式,配合輸送通道建設進行一定改造。對于更新后風電機組總容量增大的項目業主完成核準的,按照核準予以電網接入。
(6)經營權
對于項目經營權,風電機組每次更新后,項目業主均需要向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申請電力業務許可證變更。
對于提前全部更新、直接全部更新情況,項目業主直接申請原電力業務許可證注銷,并重新辦理電力業務許可證;或以更新后風電機組并網時間為起始點,申請延續。
對于提前部分更新情況,申請電力業務許可證延續可以有以下規定:在原服役期結束后,項目業主可申請電力業務許可證延續,在延續期間,對于未更新風電機組設計壽命到期情況,項目業主需要按照退役或更新流程要求,結合現有風電機組,完成電力業務許可證變更。
(7)“十四五”更新的政策建議
2020~2025年(“十四五”)期間,風電機組設計壽命到期可能面臨更新處理的風電機組88%為單機容量小于1MW的風電機組,且風電機組的主機廠家多為外企,風電機組客觀存在零部件采購困難,運維難度大的問題,且經濟上一般不具備繼續運行條件。為簡化流程,便于國家與地方能源主管部門統籌管理,實現“十四五”期間風電機組退役與更新平穩過渡,建議規定2020~2025年有更新需求的1MW以下的風電機組必須一次性申請全部更新。
技術難點
同退役一樣,拆除的風電機組及更新的配套設施的處理也是技術難題,尚無相關標準或規范要求。
技術難點解決方案建議
建議國家或行業盡快制定退役風電機組及配套設施的處理技術標準和規范,在未出臺相關技術標準和規范前,建議企業自行評估、自行采取環保方式處理退役風電機組及配套設施,且需優先考慮回收再利用的方式,避免資源浪費。對于無法處理的零部件,建議采用先集中存放,等待先進且經濟的方式再進行處理。具體處理方案需以專題報告的形式,由環保部門審查批準。國家應提供政策和資金支持,鼓勵相關企業與科研機構積極合作,重點解決大規模退役風電機組及配套設施處理的技術、經濟、環保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