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五屆人大常委會第29次會議日前審議通過《重慶市生活垃圾管理條例》,規范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分類投放、資源化利用及監督管理等工作,其中明確,在全市實行生活垃圾管理責任人制度。
根據條例規定,生活垃圾管理責任人包括受委托為辦公場所、住宅小區以及機場、客運站、軌道交通站點等公共場所提供服務的物業服務企業,前述場所實行自行管理的,管理責任人為自行管理主體。如無法確定管理責任人,由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確定并向責任區域公示?缧姓䥇^域的,由共同的上一級城市管理主管部門確定并向責任區域公示。
條例明確,生活垃圾管理責任人應當建立生活垃圾分類日常管理制度,開展生活垃圾分類知識宣傳普及,引導、監督單位和個人實施生活垃圾分類。在責任區域內指定生活垃圾分類投放地點,合理放置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容器,并保持收集容器周邊環境整潔,及時制止混合已分類生活垃圾的行為。管理責任人發現生活垃圾投放不符合分類要求的,有權要求投放人改正;投放人拒不改正的,應當向城市管理主管部門報告。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對轄區內管理責任人履行責任情況進行監督。
條例還細化了各級政府以及城市管理、生態環境等部門職能職責,規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生活垃圾管理考核評價制度,并將考核結果納入績效考評體系,明確引導社會力量參與生活垃圾分類指導、監督工作,鼓勵志愿服務組織和志愿者開展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分類投放、監督等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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