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自治區能源局日前發布關于2021年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責任權重及有關事項的函。2020年全區可再生能源電力實際消納量為821億千瓦時,占全社會用電比重21.1%,同比提高2.8個百分點,超出國家下達我區最低總量消納權重指標3.1個百分點;全區非水電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量為760億千瓦時,占全社會用電比重為19.5%,同比增加2.8個百分點,超出國家下達我區最低非水電消納權重指標3.0個百分點。
2021年全區年度目標為:可再生能源電力總量消納責任權重最低值為20.5%,激勵值為22.6%;可再生能源電力非水電消納責任權重最低值為19.5%,激勵值為21.5%。
2021年,內蒙古電力(集團)有限公司經營區最低總量消納責任權重為19.5%,最低非水電消納責任權重為18.1%;國網內蒙古東部電力有限公司經營區最低總量消納責任權重為25.6%,最低非水電消納責任權重為25.0%。激勵性消納責任權重為最低消納責任權重的1.1倍。
詳情如下:
內蒙古自治區能源局關于2021年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責任權重及有關事項的函
內能新能函〔2021〕662號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區各有關委、辦、廳、局,內蒙古電力(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國網內蒙古東部電力有限公司,各相關市場主體:
為貫徹落實碳達峰、碳中和任務,加快構建清潔低碳、安全高效的能源體系,促進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 國家能源局關于建立健全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保障機制的通知》(發改能源〔2019〕807號)、《國家發展改革委 國家能源局關于2021年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責任權重及有關事項的通知》(發改能源〔2021〕704號),現將2021年度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責任權重目標及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全區2020年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完成情況
根據《國家能源局關于2020年度全國可再生能源電力發展監測評價結果的通報》(國能發新能〔2021〕31號),2020年全區可再生能源電力實際消納量為821億千瓦時,占全社會用電比重21.1%,同比提高2.8個百分點,超出國家下達我區最低總量消納權重指標3.1個百分點;全區非水電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量為760億千瓦時,占全社會用電比重為19.5%,同比增加2.8個百分點,超出國家下達我區最低非水電消納權重指標3.0個百分點。
二、全區2021年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工作目標
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 國家能源局關于2021年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責任權重及有關事項的通知》(發改能源〔2021〕704號),2021年全區年度目標為:可再生能源電力總量消納責任權重最低值為20.5%,激勵值為22.6%;可再生能源電力非水電消納責任權重最低值為19.5%,激勵值為21.5%。自治區各有關單位和承擔消納責任的市場主體須提高認識,同心聚力,協同完成最低目標,力爭完成激勵性目標。
三、消納責任權重分配
(一)分配原則
1.自治區消納責任權重按內蒙古電力(集團)有限責任公司經營區和國網內蒙古東部電力有限公司經營區進行劃分。
2.在內蒙古電力(集團)有限責任公司經營區和國網內蒙古東部電力有限公司經營區2020年實際完成情況的基礎上,依國家下達的目標和兩區域的全社會用電量比重進行分配;后續年度在此基礎上參照國家有關分配方式,滾動安排。
3.各承擔消納責任的市場主體(含擁有自備電廠的企業)根據所在區域,分別歸屬對應經營區。
4.同一經營區內市場主體承擔的消納責任權重,原則上按照同等權重進行分配。
(二)分配方案
根據國家下達的2021年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責任權重目標任務,內蒙古電力(集團)有限公司經營區和國網內蒙古東部電力有限公司經營區2021年年度消納責任權重分配方案為:
2021年,內蒙古電力(集團)有限公司經營區最低總量消納責任權重為19.5%,最低非水電消納責任權重為18.1%;國網內蒙古東部電力有限公司經營區最低總量消納責任權重為25.6%,最低非水電消納責任權重為25.0%。激勵性消納責任權重為最低消納責任權重的1.1倍。
各承擔消納責任的市場主體,承擔消納責任權重方案如下:
1.電網企業承擔與其年售電量相對應的消納責任權重。
2.各類直接向電力用戶供(售)電的企業、獨立售電公司、擁有配電運營權的售電公司(簡稱“配售電公司”,包括增量配電項目公司)等,承擔與其年供(售)電量相對應的消納責任權重。
3.通過電力市場購電的電力用戶(不包括通過售電公司代理購電的電力用戶),承擔與其年電力市場購電量相對應的消納責任權重。
4.擁有自備電廠的企業(含孤網運行的企業),承擔與其年用電量相對應的消納責任權重。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強對擁有自備電廠及孤網運行的企業的管理
將《內蒙古自治區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保障實施方案》(內能電力字〔2021〕52號)中保障措施部分“現階段,若自治區完成國家下達的年度最低消納責任權重,則對自治區各承擔消納責任的市場主體不再進行單獨考核”修改為“現階段,若自治區完成國家下達的年度最低消納責任權重,則除自備電廠自發自用部分電量及孤網運行企業全部年用電量以外,對各承擔消納責任的市場主體不再進行單獨考核”。自治區能源局將會同自治區工信廳,進一步加強對自備電廠自發自用部分電量對應消納責任落實情況的監管和考核。
(二)其他要求
1.電網企業、電力交易機構及其他承擔消納責任的市場主體仍需按照《內蒙古自治區能源局關于印發〈內蒙古自治區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保障實施方案〉的通知》(內能電力字〔2021〕52號)有關要求,履行消納責任,做好信息報送。
2.暫不具備購買或自發自用可再生能源電量的條件的企業,需根據(發改能源〔2019〕807號)文件的相關要求,通過購買可再生能源綠色電力證書等補充履行方式承擔消納責任。(中國綠色電力證書認購交易平臺:.cn/)
3.內蒙古電力(集團)有限責任公司經營區內各類市場主體需加大對可再生能源電力的消納力度,盡快達到自治區總體平均水平,后續年度將根據實際情況提高內蒙古電力(集團)有限責任公司經營區的消納目標。
4.內蒙古電力(集團)有限公司和國網內蒙古東部電力有限公司需盡快從專業技術角度制定自備電廠參與調峰的相關辦法,報送自治區工信廳、能源局。根據《內蒙古自治區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保障實施方案》(內能電力字〔2021〕52號),由自治區工信廳牽頭,研究制定自備電廠參與調峰的具體辦法。
5.自治區能源局會同自治區工信廳,對各市場主體年度消納責任權重完成情況進行公示考核,按國家有關要求定期進行評估。
2021年8月25日
內蒙古自治區能源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