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第八生態環境保護督察組通報“云南省文山州違建小水電敷衍整改嚴重破壞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生態環境”。根據云南省委的要求,省紀委監委第一時間以事立案直查直辦,開展了全面深入的調查。
經查,省水利廳及相關領導干部在審核確定二河溝一級電站清理整改分類時“放水”,將本應納入“立即退出類”的二河溝一級電站列為“限期退出類”;文山州政府,文山市委、市政府及相關領導干部地方保護主義、本位主義思想嚴重,對反饋整改問題置若罔聞、不予重視,片面強調本地區實際,弄虛作假、心存僥幸,反饋問題長期得不到整改解決。
根據《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黨政領導干部生態環境損害責任追究辦法(試行)》等有關黨紀法規,經省委批準,決定對文山州違建小水電敷衍整改嚴重破壞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生態環境問題相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嚴肅追責問責。
一、給予4個責任單位通報問責
給予省水利廳、文山州政府,文山市委、市政府通報問責,責令作出深刻書面檢查。
二、對5名省管干部的追責問責情況
(一)對省水利廳黨組書記、廳長劉剛同志進行談話提醒;給予省水利廳黨組成員、副廳長訚楠同志誡勉問責。
(二)文山州委原副書記,州政府原黨組書記、州長張秀蘭,對此問題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張秀蘭因嚴重違紀違法,已被立案審查調查。
(三)給予文山州政府黨組成員、副州長周家寶同志黨內嚴重警告處分;給予文山州政協保留副廳級待遇干部,時任文山州副州長李春林同志政務警告處分。
三、對8名處級干部的追責問責情況
(一)給予文山州政府副秘書長、州政府辦公室黨組成員、州信訪局黨組書記,時任文山市委常委、市紀委書記、市監委主任王復蘭同志誡勉問責。
(二)給予文山州水務局黨組書記、局長周廷喜同志誡勉問責;給予文山州工信局黨組書記、局長、州無線電管理辦公室主任、州中小企業局局長、二級巡視員,時任文山州環保局黨組書記、局長鄒春明同志誡勉問責;給予文山州林草局黨組書記、局長、二級巡視員周賢柱同志誡勉問責;給予文山州能源局黨組書記、局長李明榮同志誡勉問責;給予文山州外事辦四級調研員,時任文山州林草局黨組書記、局長、文山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管理局局長付永剛同志誡勉問責。
(三)給予文山市政協保留副處級待遇干部,時任文山市政府黨組成員、副市長黃紹科同志黨內嚴重警告處分。對文山市政府黨組成員、副市長鄧月文同志進行談話提醒。
四、對3名科級干部的追責問責情況
(一)給予文山市水務局黨組書記、局長王松同志黨內嚴重警告處分;給予文山市林草局黨委書記、局長吳新喜同志誡勉問責。
(二)給予文山市水務局黨組副書記、副局長張偉同志黨內警告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