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安監總局發布總局令,《煤礦安全培訓規定》于今年7月1日起施行。規定要求,對發生重大、特別重大生產安全責任事故且負有主要責任的煤礦,應當撤銷其主要負責人的資格證,且其主要負責人終身不得再取得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資格證、煤礦礦長資格證,也不得再擔任任何煤礦的礦長。 規定要求,考核發證部門應當每6個月將煤礦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資格證和煤礦礦長資格證的發放情況在當地主要新聞媒體或者本機關網站上公布,接受社會監督。
規定還要求,煤礦井下作業人員未進行安全培訓的,責令限期改正,并按照下列規定對煤礦處以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煤礦停產整頓,直至有關作業人員培訓合格為止:第一次發現井下作業人員未進行安全培訓的,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第二次發現井下作業人員未進行安全培訓的,處4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考核發證部門發現煤礦1個月內3次或者3次以上未依照規定對井下作業人員進行安全培訓的,應當提請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對該煤礦依法予以關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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