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能源局日前發布的《關于做好當前電煤供應保障工作的通知》提出,各煤炭生產經營企業要積極主動承擔社會責任,統籌好出區銷售和區內電煤保供的關系,保障區內電煤供應。
通知明確,發電企業是電煤采購保供的第一責任主體,堅決杜絕缺煤停機事件發生。發電企業要在2021年2月底前完成2021年度中長期合同簽訂工作。
各盟市主管部門要將中長期合同簽訂。履行作為電煤保供的重點監管內容,緊盯煤炭生產、電煤供應、運輸等重點環節,確保電煤保供全環節暢通,積極協調屬地大型煤炭集散地內煤炭經營企業承擔社會責任,建立極端氣候條件下電煤儲備供應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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