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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部門明確太陽能光電建筑項目竣工時限
來源:中國能源網 時間:2011-8-16 8:55:45 用手機瀏覽

    財政部、住建部12日聯合下發關于加強太陽能光電建筑應用示范后續工作管理的通知,明確了2009、2010、2011年批準的太陽能光電建筑應用示范項目竣工驗收和資金清算時間。通知稱,此舉是為加快示范項目實施進度,提高補助資金使用效益,達到預期示范效果。

    自2009年財政部、住房城鄉建設部發布《關于加快推進太陽能光電建筑應用的實施意見》以來,我國已經陸續出臺了金太陽示范工程等扶持國內光伏發電市場的政策。由于政策可操作性不強,國內光伏發電市場一直處于蟄伏狀態。

    今年8月初,發改委明確了全國統一性的太陽能光伏發電標桿上網電價,國內光伏市場為之一振。業內專家稱,兩部委明確示范項目竣工驗收時間,將促使相關項目加快實施進度。

    通知稱,為加快太陽能光電建筑應用示范項目驗收評估,加強后續工作管理,現對2009年、2010年、2011年批準的示范項目竣工驗收和資金清算時間進一步明確。通知明確, 2009年批準的示范項目必須在2011年9月30日前完成竣工驗收,并提出資金清算申請;2010年批準的示范項目必須在2011年12月31日前完成竣工驗收,并提出資金清算申請。

    對在上述期限內完工的項目,財政部將根據實際完成裝機容量、光電建筑一體化安裝類型等進行資金清算,撥付剩余補助資金。

    對未按規定期限完工的項目,剩余補助資金不予撥付,并一律收回此前撥付的補助資金;對由于客觀原因確實難以按期完工的項目,要明確完工時間,但也不得晚于2012年6月30日,剩余補助資金一律不予撥付,同時補貼標準按2011年標準執行。

    通知同時明確,2011年批準的示范項目必須在2012年8月30日前完成竣工驗收,并提出資金清算申請;對未在規定期限內完成竣工驗收的項目,一律收回補助資金。對因條件變化而確實無法繼續實施的示范項目,將取消其示范資格,收回補助資金。

    此外,通知還要求,各地要高度重視示范項目竣工驗收工作,積極組織技術力量,對已竣工項目申報方案執行、項目運行效果、系統能效監測情況以及財政資金使用情況等進行全面驗收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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