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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菲石油賠償方案難產 挑戰法律監管雙重漏洞
來源:21世紀經濟報道 時間:2011-8-12 10:50:48 用手機瀏覽

    無論各界輿論如何狂轟濫炸,渤海漏油責任方康菲石油不緊不慢、臨時處理的態度依舊不改,漏油事故影響持續放大的同時,這家此前在中國低調運營的國際石油巨頭卻扼住了中國環境保護法制度漏洞的“命門”。

    而與康菲石油的“傲慢”相襯的是,作為海洋生態的監管部門,國家海洋局卻在這場耗時日久的拉鋸戰中越發“力不從心”,雖然從最初的沉默應對到目前的強力批評,國家海洋局邁出了捍衛職權的重要一步,但圍繞漏油事故的層層難題,立法機制的長期滯后,以及配套法規的缺失卻成為國家海洋局,以及受害群體“索賠無門”的癥結所在。

    截至目前,在蓬萊19-3油田發生泄漏事故兩個多月后,中海油和康菲石油仍然未對漏油所造成的損失做出詳盡評估,對海洋生態造成的影響以及相應的賠償方案也始終難產。

    不僅如此,康菲石油在清理殘留油污的操作上依舊慣行臨時補救措施,這與國家海洋局對其提出的清理標準相差甚遠,可國家海洋局規定的完成清理日期已過,康菲石油的逾期違約卻并未遭到任何處罰。

    “康菲的理由是清理工作受臺風影響,不得不臨時停止,但從認責態度上講,事故發生這么久為什么不能出臺損失評估和賠償方案?”環保組織達爾問自然求知社項目官員邵文杰接受本報記者采訪時說。

    而針對這一核心問題,公眾環境研究中心主任馬軍則在接受記者采訪時明確指出,法律制度的漏洞,以及司法系統的回避態度是導致康菲石油賠償責任無法明細的根源所在。

    “雖然中國環境保護法方面不夠完善,但這并非我們索賠無門的理由,立法機制尚待健全,不代表我們就完全無法可依。”馬軍說。

    一名了解2005年樂亭縣溢油索賠案件審理的律師向記者透露,在應對漏油事故時,雖然受損漁民可以根據民法通則、侵權責任法、環境保護法等法律準則對肇事方起訴索賠,但受取證、立案、上訴成本等多方面因素的制約,受害漁民的索賠之路都充滿了未知。

    “當地政府,以及司法系統從根本上就不會站在受害者這邊,事實上,近幾年在渤海灣因漏油引起的索賠案件多數都是私下調解的,此次樂亭縣漁民的遭遇不是第一次!鄙鲜瞿涿蓭煂Ρ緢笥浾哒f。

    立法漏洞

    迄今為止,針對海上漏油事故的責任界定和處罰標準,《海洋環境保護法》是國內唯一能依據的法律法規。而除去對海洋水質的破壞以外,漏油事件本身還會對周邊物種生態、漁業水產養殖乃至于沿海居民健康構成持續性的影響。顯然,針對上述影響的處罰已不能透過一部《海洋環境保護法》得以體現,海洋環境事件的立法盲區也由此顯現。

    相比之下,2010年BP在墨西哥灣的漏油事故,以及美國政府的應對則無疑為國內的司法部門提供了應對樣本。

    記者了解到,針對墨西哥漏油事故,美國司法部門指責BP違犯了《清潔水法》、《石油污染法》以及《瀕危物種法》等數部法律,完備的法律體系也為全面徹底地處理涉事方提供了強大支撐。

    與國外不同的是,目前,我國針對海上溢油污染事故所采取的處理方式也標準不一,其中,船舶漏油、鉆井平臺、油罐油管漏油的處罰依據也都各有不同。

    據記者了解,此前,我國加入了《1969年國際油污損害民事責任公約》,并出臺相關法規與司法解釋,對船舶溢油污染事故的民事賠償問題進行指導。

    隨后,2011年7月1日開始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船舶油污損害賠償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對船舶油污的各項損害賠償項目、責任限制以及船舶油污基金均又進行了詳盡規定,這一制度也相對完善。但對于鉆井平臺和油罐油管的漏油處罰,迄今為止,具體的制度安排依舊缺失,這也無疑給事故索賠造成了一定難度。

    “針對不同事故,法律依據也不同,但并不是所有的法律都相對完善!瘪R軍說。

    記者還了解到,雖然漁民的經濟損失可以根據2008年6月1日開始實施的國家標準《漁業污染事故經濟損失計算方法》進行計算,但該計算方法在法律層面依舊存在諸多模糊地帶。

    “康菲石油就是鉆了法律的空子,所以才會出現區區20萬行政處罰的局面!瘪R軍說。

    尷尬的國家海洋局

    隨著事態的持續放大,國家海洋局監管力度不夠、督導能力欠缺等問題也日漸凸顯。

    “到現在為止,國家海洋局也明顯力不從心了,之前外界也對他們提出了很多質疑,事實上,他們也有一肚子苦水!币幻咏鼑液Q缶直焙7志值闹槿耸繉Ρ緢笥浾哒f。

    國家海洋局的無奈并非毫無道理,馬軍指出,從事故發生后,國家海洋局的態度就一直在發生變化,但針對跨國公司的監管,國家海洋局能夠明確依托的法律法規卻模糊不清。而缺乏強硬支撐直接導致的后果是,國家海洋局除了多次要求康菲石油徹底清理油污、切斷油源外,對于康菲石油的怠慢卻無計可施。

    不僅如此,國家海洋局自身的技術水平也是限制其有力執行監管的硬傷之一。

    “在處理漏油現場,以及其他技術、設備層面,國家海洋局根本就不具備相應的高科技監管能力,這無疑讓其在督導康菲公司時十分被動。”上述知情人士說。

    記者了解到,從1998年到2008年十年間,我國沿海發生船舶溢油事故718起,溢油總量達11749噸,僅2009年,渤海就一共發生4起油污染事故,其中2起為原油,2起為燃料油。此外,2008年,渤海也共發生12起小型油污染事件。

    而面對如此高頻率的污染事故,國家海洋局相關負責人在接受新華社記者采訪時卻坦承,“我們的執法人員每年僅僅登檢海洋油氣平臺1到2次!

    “我認為在接下來的立法程序中,對污染信息的及時披露,以及以法律形式明確國家海洋局的監管權力極其重要,事實上這也是此次事故反映出來的兩個最主要的問題!瘪R軍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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