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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出臺“海上風電用海”政策及相關規定
來源:北極星風力發電網 時間:2020/3/3 12:02:32 用手機瀏覽


近日廣東省自然資源廳關于印發《廣東省項目用海政策實施工作指引》的通知,其中關于“海上風電用!奔啊昂5纂娎|管道勘測及鋪設”的政策和相關規定如下

廣東省自然資源廳關于印發《廣東省項目用海政策實施工作指引》的通知

各地級以上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

為統籌推進疫情防控和經濟社會發展工作的部署,我廳系統梳理近年來國家和我省出臺的項目用海有關政策,編制形成了《廣東省項目用海政策實施工作指引》,用以指引海域申請人辦理海域使用申請手續,指導沿海地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規范海域使用受理審查審批,同時提供其他行業主管部門參考。

該指引印發后,國家和省新出臺的政策規定與本指引及其引用的文件規定不一致的,以新的政策規定為準。

廣東省自然資源廳

2020年2月28日

其中關于“海上風電用海”及“海底電纜管道勘測及鋪設”的政策和相關規定在《廣東省項目用海政策實施工作指引》的第八章,詳細內容如下。

第八章 海上風電用海

第三十九條(海上風電布局)根據《國家能源局 國家海洋局關于印發〈海上風電開發建設管理辦法〉的通知》(國能新能〔2016〕394號),海上風電場原則上應在離岸距離不少于10公里、灘涂寬度超過10公里時海域水深不得少于10米的海域布局。在各種海洋自然保護區、海洋特別保護區、自然歷史遺跡保護區、重要漁業水域、河口、海灣、濱海濕地、鳥類遷徙通道、棲息地等重要、敏感和脆弱生態區域,以及劃定的生態紅線區內不得規劃布局海上風電場。

第四十條(海上風電用海)海上風電項目建設用海應遵循節約和集約利用海域和海岸線資源的原則,合理布局,統一規劃海上送出工程輸電電纜通道和登陸點,嚴格限制無居民海島風電項目建設。

單個海上風電場外緣邊線包絡海域面積原則上每10萬千瓦控制在16平方公里左右,除因避讓航道等情形以外,應當集中布置,不得隨意分塊。

第四十一條(海上風電用海面積計算)海上風電項目建設用海面積和范圍按照風電設施實際占用海域面積和安全區占用海域面積界定。海上風電機組用海面積為所有風電機組塔架占用海域面積之和,單個風電機組塔架用海面積一般按塔架中心點至基礎外緣線點再向外擴50m為半徑的圓形區域計算;海底電纜用海面積按電纜外緣向兩側各外擴10m寬為界計算;其他永久設施用海面積按《海籍調查規范》的規定計算。各種用海面積不重復計算。

第四十二條(海上風電用海申請)項目單位向省級及以下能源主管部門申請核準前,應向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提出用海預審申請,按規定程序和要求審查后,由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出具項目用海預審意見。

海上風電項目核準后,項目單位應按照程序及時向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提出海域使用申請,依法取得海域使用權后方可開工建設。

第七章 海底電纜管道勘測及鋪設

第三十三條(主管機關)根據《鋪設海底電纜管道管理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海、領海及大陸架上鋪設海底電纜、管道以及為鋪設所進行的路由調查、勘測及其他有關活動的主管機關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資源部。

根據《鋪設海底電纜管道管理規定實施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資源部及其所屬海區局以及沿海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自然資源管理機構是實施本辦法的主管機關。

第三十四條(審批權限)國家對鋪設海底電纜、管道及其他有關活動的管理,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主要包括路由調查勘測審批、鋪設施工審批等。有關程序應參照自然資源部南海局公布的服務指南。

(一)自然資源部審批權限

1.路經中國管轄海域和大陸架的外國海底電纜、管道;

2.由中國鋪向其他國家和地區的國際海底電纜、管道;

3.國內長距離(二百公里以上)的海底管道和污水排放量為二十萬噸/日以上的海底排污管道。

(二)自然資源部南海局審批權限

1.根據委托承擔本海區內水、領海范圍內海底電纜管道路由調查勘測、鋪設施工的審批,由南海局直接受理。

2.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管理海域和超出省、自治區、直轄市管理海域的海底電纜、管道,由海區局商有關地方海洋管理機構審批,并負責監督管理。

(三)其他情況

屬于建設項目配套設施且長度小于2千米的海底電纜管道,可暫時不單獨辦理路由調查勘測、鋪設施工審批手續,但鋪設施工前應依法取得環境影響評價和海域使用批準文件。

第三十五條(適用對象)《鋪設海底電纜管道管理規定實施辦法》適用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內海、領海及大陸架上進行海底電纜、管道鋪設及以為鋪設所進行的路由調查、勘測及其他有關活動的任何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經濟實體。

第三十六條(時間要求)海底電纜、管道所有者(以下簡稱所有者),須在為鋪設所進行的路由調查、勘測實施六十天前,向主管機關提出書面申請。

海底電纜、管道路由調查、勘測完成后,所有者應當在計劃鋪設施工六十天前,將最后確定的海底電纜、管道路由報主管機關審批。

海底電纜、管道鋪設施工完畢后九十天內,所有者應將海底電纜、管道準確路線圖、位置表等說明資料報送主管機關備案,并抄送有關海事主管部門。

海底電纜、管道的維修、改造、拆除,所有者應在實施作業三十天前,將作業內容、原因、時間、海區及作業船只等情況書面報告主管機關。海底電纜、管道的緊急修理,所有者可在維修船進入現場作業的同時,按上述內容向主管機關報告前說明緊急修理的理由。外國船舶需要在中國內海、領海進行前款所述作業的,應經主管機關批準。海底電纜、管道路由變動較大的改造,所有者事先應報經主管機關批準。上述作業完畢后三十天內,所有者應將作業結果報告主管機關。

海底電纜、管道的廢棄,所有者應當在六十天前向主管機關書面報告,內容應包括:廢棄的原因、廢棄的準確時間、廢棄部分的準確位置及處置辦法、廢棄部分對其他海洋開發利用可能產生的影響及采取的防治措施。廢棄的海底電纜、管道應當妥善處理,不得對正常的海洋開發利用活動構成威脅或妨礙。

海底電纜管道所有者進行海底電纜管道的路由調查、鋪設施工,對海底電纜管道進行維修、改造、拆除、廢棄時,應當在媒體上向社會發布公告。公告費用由海底電纜管道所有者承擔。

第三十七條(變動情況)獲準的海底電纜、管道路由調查、勘測和鋪設施工,在實施作業前或實施作業中如需變動(包括:路由、作業時間、作業計劃、作業方式等變動),所有者應及時報告主管機關。如路由等變動較大,應報經主管機關批準。

第三十八條(海底電纜管道保護)禁止在海底電纜管道保護區內從事挖砂、鉆探、打樁、拋錨、拖錨、底拖捕撈、張網、養殖或者其它可能破壞海底電纜管道安全的海上作業。

確需進入海底電纜管道保護區內從事海上作業的,海上作業者應當與海底電纜管道所有者協商,就相關的技術處理、保護措施和損害賠償等事項達成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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