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訂的《珠海市環境保護條例》(下稱“條例”)日前經市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將于2017年7月1日起施行。本次修改主要對原條例與上位法存在沖突的相關條款進行修改,針對實踐工作急需解決的問題進行規范,大幅度提高違法成本的要求,旨在強化生產者環境保護的法律責任。其中對于違法閑置、拆除、改裝、損壞污染源自動監控設備罰款額度由原來的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提高至兩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這是“條例”自1998年正式頒布以來,這是第二次修訂。
建設項目將不需辦理試生產審批
新修訂后的環境保護法等上位法取消了部分管理制度,新條例對原條例四項制度作相應刪除:一是建設項目竣工后,建設單位向相關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的制度;二是建設項目按照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意見的要求,向相關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試生產或者試運行的制度,以及相應罰則;三是對排放污染物超標的排污者,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治理的制度,以及相應罰則;四是對在用機動車實行環境保護分類標志管理的制度。
修改后條例規定,工業企業或其他企事業單位的建設項目,在投入試生產時將不需要辦理試生產審批,但有污染物排放的單位,應申領排污許可證后,方可投產。
施工單位未實施噪聲污染防治可被罰款
根據新修改后的上位法,條例對兩項制度進行了修改,以增加相關規定的可操作性。一是細化了污染物排放總量和濃度控制制度。條例規定市環保部門根據省政府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計劃、我市環境容量等,制定我市的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實施方案,并按程序報批和備案(修改后條例第二十七條);二是完善了施工噪聲控制制度。條例明確了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對防治施工期間建筑施工噪聲的責任以及采取的措施(修改后條例第三十六條)。
修改后條例第九十六條規定,建設單位未按要求對施工單位和施工設備噪聲污染防治情況進行監督的,或者施工單位未按照要求安裝、使用噪聲污染防治設施的,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處三萬元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萬元罰款。
違法損壞污染源自動監控設備最高罰款20萬元
原條例對違法行為的罰款額度大部分為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新修訂的環保法、大氣污染法和廣東省環保條例,按照加大對生態環境的保護、增加違法成本的精神,對部分違法行為提高了罰款額度,對個別條款的表述作了修改。
比照上位法的規定,對違法處置污染源自動監控設備、故意改變或者不按規定提供自動監控數據、未依法建立環境管理臺賬、未按規定設置或者擅自改動排污口及設施、未及時報告環保設施故障等行為,條例相應提高了罰款額度,分別為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五萬元以下十萬元以下、二萬以上二十萬元以下不等(修改后條例第八十九、九十、九十一、九十二、九十三、九十四、九十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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