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起,沈陽市將實行環保目標責任制,由市、縣(市區)政府制定本行政區域的環境保護目標,并作為考核單位與被考核單位簽訂《環境保護目標責任書》。
3月30日,沈陽市出臺相關實施辦法明確,環境保護目標由市政府與區、縣(市)政府、市直有關部門簽訂責任書;區、縣(市)政府與鄉(鎮)政府、區直有關部門、街道辦事處簽訂責任書。
沈陽市將重點考核各項指標所達目標,重點工作及其量化指標,完成目標、指標的責任單位和完成時限,除上述內容外,還可包括環境質量指標、污染控制指標、環境建設指標、環境管理指標、政府環境保護組織管理、生態環境保護制度建設、環保能力建設以及省和市政府交辦的其他工作等內容。
考核單位與被考核單位每年簽訂一次“責任書”。環境保護目標實行分級考核,總分100分。考核組根據被考核單位對責任書內容的完成情況進行評分,對不合格者給予通報批評,優秀者予以獎勵。對違反紀律、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的檢查考核人員,沈陽市將依法給予行政處分;對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的被考核單位,取消其相應指標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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