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項目、污染地塊、特定區域(流域、行業)甚至政府組織編制的專項規劃除了要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外,未來或還要進行環境健康風險評估。這是環保部制定的《環境與健康工作辦法(試行)(征求意見稿)》提出的明確要求。
《辦法》稱,對于公眾對環境污染影響健康問題反復投訴,并經專家委員會研究確有調查必要的等情形,環保與衛生計生部門可共同開展環境污染健康影響調查。
據環保部介紹,《辦法》已經原則通過該部部長專題會審議。目前正在征求意見。
環境與健康制度安排存在空白
2007年,衛計委(原衛生部)和環保部(原國家環?偩郑┑18個部委局曾聯合發布《國家環境與健康行動計劃(2007-2015)》。環保部認為,從終期評估結果看,國家環境與健康工作長期缺乏制度要求,對中央和地方、環境保護部門與衛生計生等部門的職責劃分和協作模式沒有明確規定,地方環保部門對于是否應該承擔環境與健康工作、如何履行環境與健康職責還存在困惑。
全國政協委員呂忠梅在接受《法制日報》記者采訪時曾明確表示,《計劃》沒有解決環保部門與衛生計生部門職責交叉和監管空白問題,在她看來:“資源分散配置難以形成合力甚至各部門‘爭權諉責’的問題突出。”
“環境保護法關于加強環境與健康管理僅為原則性規定,如何使這項工作盡快走出單純依靠行政管理模式、進入法制化管理軌道,既是保障相關法律條款落地、也是規范環境保護部門工作的迫切要求!杯h保部稱,我國環境與健康立法還處于起步探索階段,比較穩妥的方式是從出臺部門規章入手推進環境與健康工作,經過一段時間試行,待條件成熟,擇機推動其上升為適用于全國的法律制度。
因此,環保部加快了部門規章以及相關國家標準的制定步伐。據《法制日報》記者了解,國家標準《環境與健康現場調查技術規范橫斷面調查(試行)(征求意見稿)》已于近期完成了公開征求意見。
部省設立環境與健康專家委員會
根據《辦法》,環保部負責建立和健全以防范健康風險為核心的環境與健康監測、調查和風險評估制度,擬定相關法規、規劃,制定相關標準和技術指南,檢查和指導地方環境保護部門的環境與健康工作落實情況。
同時,《辦法》提出,環保部和省級政府環保部門應設立環境與健康專家委員會。
“環境健康風險監測結果表明環境健康風險超過可接受水平的;經衛生計生主管部門確認,人群體內特定環境污染物或其代謝產物濃度顯著增高,或有與環境相關的疾病高發,商環保部門協助開展調查的!薄掇k法》規定,包括這兩種情形在內,環保與衛生計生部門可共同開展環境污染健康影響調查。
調查結果表明環境污染已經對公眾健康造成嚴重損害的,依據《辦法》,設區的市級以上政府環保主管部門應將涉事排污單位納入重點排污單位名錄管理;將相關污染物作為排污許可內容列入涉事排污單位的排污許可證管理;將確實存在較高環境健康風險的區域納入監測范圍,實施動態監測等。
建設項目應進行健康風險評估
《辦法》提出,政府組織編制的專項規劃、特定區域(流域、行業、建設項目和污染地塊)等應進行環境健康風險評估。
“對設區的市級以上政府審批的專項規劃進行審查時,環保主管部門應將評估規劃實施可能對環境和公眾健康產生的長遠影響作為審查內容之一并提交書面審查意見!睂τ凇掇k法》的這一要求,環保部指出,具體做法是,依據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條例有關規定提出,要求環保部門在組織對規劃環評報告進行審核時,要求規劃環評對環境和公眾健康產生的長遠影響進行評估。
同時,《辦法》要求,建設單位根據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可能對公眾健康造成重大影響的,應在環境影響報告書中分析環境健康風險;開展環境影響后評價的建設項目,如涉及公眾健康問題的,建設單位或生產經營單位應將環境健康風險評價納入環境影響后評價內容。
對被列入污染地塊名錄的地塊,《辦法》說,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環保主管部門應組織和督促土地使用權人按照有關環境標準和技術規范,在污染地塊土壤詳細調查的基礎上開展環境健康風險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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