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財政廳、省環保廳日前在聯合轉發《中央農村節能減排資金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中明確,項目資金預算下達后,原則上年內完成項目建設,最長不得超過兩年。
通知明確,按照國家對農村環境保護的工作部署和確定的支持重點、范圍,制定云南省“十三五”農村環境綜合整治工作方案,明確云南省“十三五”農村環境綜合整治中央資金支持的重點和區域,組織對地方上報的農村環境綜合整治實施方案進行技術審查。按照國家下達的資金預算額度,優先安排符合中央資金支持重點范圍和云南省委、省政府農村環境整治年度目標任務要求,且實施方案通過技術審查的項目,并及時按照預算管理程序下達預算。
通知要求,已獲得其他中央財政支持的項目,不得重復支持。各級財政、環保部門收到中央資金后在規定時限內盡快下達資金,并加強對資金和項目管理的指導和監督。安排使用中央農村節能減排資金的項目,應建立項目公示制度。項目實施責任主體應當通過政務公開、村務公開等方式,及時公告項目建設內容及規模、承建單位、資金來源與使用情況、項目監督檢查、驗收考核等信息,接受社會的監督。
通知強調,云南省財政廳將會同省環保廳與安排中央農村節能減排資金項目的縣(市、區)簽訂目標責任書,開展目標責任書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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