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9日,甘肅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二次會議審議了《甘肅省節約能源條例(草案)》。
《條例(草案二次審議稿)》明確,縣級以上政府應當優先發展公共交通,在城鎮規劃和建設時,應當建設非機動車道和人行道,禁止取消或者擠占。已經取消或者擠占的,應當限期重建或者恢復。禁止公共機構采購、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的用能產品和設備。禁止審批、核準或者備案產能嚴重過剩行業新增產能項目和落后產能項目。
用能單位無正當理由拒絕依法實施節能監測的,責令改正,并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對不符合條件的節能評估報告予以審查通過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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