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李克強總理所做的《政府工作報告》中,首次明確把“節能環保產業培育成為我國發展的一大支柱產業”。對此,當下有一種理解,即把其與當前中國經濟下行壓力較大聯系起來,認為目的就是為了拉動增長。這種觀點有其道理,但有失偏頗。
節能環保產業指什么?
有關節能環保產業的范疇,世界各國和地區在名稱、界定和分類方法上不盡相同。譬如,在歐盟,綠色環保產業等同于“生態產業”或者“環境產品和服務產業”。“生態產業”和“環境產品和服務產業”的首要目的是發展技術,以及用于測量、預防、限制、減緩環境污染對水體、大氣、土壤損害的產品和服務,這些產品和服務同樣也可以用來解決垃圾、噪音和生態系統等方面的環境問題。歐盟還將“生態產業”分為狹義和廣義兩種。狹義上的“生態產業”部門,主要集中于污染治理和資源利用上。污染治理部分包括大氣污染控制、廢水處理、固廢處理、土壤和地下水修復、噪音和振動控制等,而資源利用部分則主要包括循環利用、可再生能源、供水以及維持生物多樣性等方面。廣義上的“生態產業”部門,則包括了生態建筑、交通產業、造紙產業、建筑材料,等等。
從《政府工作報告》有關節能環保產業的闡述中,可以看出我國在節能環保產業上的發展重點,大致分為“節能環保先進技術裝備”和“節能環保的產品和服務”兩部分。但是,為了更好地從綠色發展的需要出發理解節能環保產業,我們有必要從節能環保產業與綠色發展全生命周期之間的關系來進一步明晰其中的內涵,將節能環保產業劃分為“直接”和“間接”兩種。
“直接”而言,節能環保產業是指專門用于環境污染整治及其相關治理的各種產品、技術及行業,譬如,污水處理設備設施等。而就“間接”而言,綠色環保產業則是覆蓋所有與環境保護相關的各種產業,從材料技術研發、節能環保型產品的消費一直到綠色金融,只要對環境保護做出貢獻的,都可以認定為節能環保產業,譬如,清潔能源、節能型電器、綠色保險信貸,等等。也正是在不同界定范圍的基礎上,才有了從10萬億到40萬億不等的節能環保產業規模的計算結果。
與供給側結構性改革有啥關系?
綜上所述,可以看出,發展節能環保產業的根本目的在于,如何在最大程度上動員各種要素和資源,投入到與環境保護相關的產業中,特別是投入到環境治理、污染防治以及資源利用等有關的過程和領域中,扭轉環境質量持續下滑的趨勢。從經濟層面上看,節能環保產業的科學發展,可以為環境治理和污染防治創造必需的物質和經濟基礎,以及作為一種產業,它可以形成相應的價值量對經濟增長作出貢獻。但更重要的是,綠色環保產業的發展實則是一種供給側意義上的產業發展和產業變革,可以幫助經濟社會極大地提高綠色發展政策以及綠色發展進程的效率,發揮“激勵相容”的政策效應,為整個國民經濟社會的發展發揮綠色支撐作用。
這種供給側意義上產業發展和產業變革的價值,從文件表述中也可以看出來。今年《政府工作報告》中,明確了2016年的8項主要工作,其中第6項是“加大環境治理力度,推動綠色發展取得新突破”。進一步縱觀全部內容,可以明顯看到,綠色發展的政策重點不單單只是“環境規制”,同時,如何在進一步突出和發揮綠色發展經濟屬性的基礎上,通過發展“節能環保產業”來實現經濟發展與環境改善之間的“雙贏”將成為未來的工作重點。
近日公布的“十三五”發展規劃報告,也特別強調,為了進一步推動綠色發展,未來5年要將綠色環保產業發展成為國民經濟重要的產業部門。在規劃報告的第48章,專門對綠色環保產業在未來5年里的發展做了闡釋,其中強調,要“培育服務主體,推廣節能環保產品,支持技術裝備和服務模式創新,完善政策機制,促進節能環保產業發展壯大” 。
無論是《政府工作報告》,還是“十三五”規劃報告,都實則對節能環保產業在中長期里的發展提出了較高的要求,在產業定位、市場供求、體制機制以及發展重點等方面確定了節能環保產業的發展方向。而這種發展顯然并不只是短期經濟增長意義上的。
如何發揮“激勵相容”效應?
把節能環保產業培育成為支柱產業,理解為就是為了拉動增長,從深層來看,還是因為沒有正確看待和理解環境保護與發展的關系。環境保護與發展之間不是對立的,同樣也不能簡單地認為,發展節能環保產業的目的就只是增長意義上的。未來,要實現環境保護與發展之間的協調推進,政策的選擇和制定是一個重要因素。
到目前為止,在綠色發展的政策路徑選擇上,理論上已知、實踐上可用的有環境規制、產權安排、市場交易等幾種典型政策工具。傳統理論并未將綠色環保產業的發展納入到環境政策的范圍內。但事實上,基于上述有關節能環保產業內涵的解釋,可以發現,這個產業在解決環境問題的過程中發揮著至關重要的作用,尤其是,它可以通過與其他環境政策的互動,發揮“激勵相容”的積極作用,也就是通過政策之間的“競爭”來促進各種環境政策更為有效地服務于綠色發展這個終極目標。
從流程上來看,環境治理可以簡單地分為“源頭治理”和“末端治理”兩部分。源頭治理表現為對污染排放的治理,不論生產或者消費本身處在社會經濟的哪個環節,其排放的污染都會在不同程度上影響到環境的質量,為此,包括減排、控排等在內的污染排放治理相當于是在源頭上來解決環境問題。
與此同時,生產和消費過程一旦排放出各種污染物,環境就受到了這些污染物的影響,在超出環境承載力的情況下,這種影響會波及社會經濟各個領域。為此,有必要采取應對措施,一方面通過環保設備設施減緩這些污染物對環境本身的影響,另一方面,則體現為改善衛生醫療等方面的應對水平來提高適應性。這就是末端治理。
從這些方面都可以看出,源頭和末端治理都離不開節能環保產業,即基于源頭治理的“減排類”綠色環保產業和基于末端治理的“減緩類”綠色環保產業。
節能環保產業助力于綠色發展的另一個重要作用在于,提高環境政策的“彈性”,產生激勵相容的效果。從全社會環境治理的視角看,有系列的政策工具可供選擇,最為典型的包括總量控制、排污許可證、排污權交易以及環境稅等,這些政策工具在治理環境上都各有長處,也各有其特定的成本結構。但無論是哪種,都存在一個成本—收益基礎上的效率問題,我們有必要選擇既能實現既定環境目標,又可以在最大程度上節約社會成本的政策工具。
就此而言,相比其他政策工具,發展節能環保產業的好處在于,可以在為其他環境政策工具提供“替代性”可能的基礎上,推動提高其他環境政策工具的效率。以排污權交易為例,均衡的、也是最優的交易價格,取決于企業購買排污權的邊際成本與邊際減排成本相等時所支付的購買成本。如前所述,企業的邊際減排成本與節能環保產業的發展成熟度息息相關,后者的成熟發展會降低企業邊際減排成本,從而也就降低均衡狀態下排污權的購買成本。由此可以發現,節能環保產業與排污權交易市場盡管是兩個不同的體系,但卻存在內在的相互替代和競爭關系,而替代和競爭的結果就是,大大提高了環境規制政策的效率,降低了成本,這充分證明了節能環保產業在環境政策上的激勵相容效果。
綜上所述,未來我國節能環保產業發展的一個思路,是應從環境政策規制和改革的視角來理解和推進,其要旨是既要在綠色的基礎上為經濟發展進行“結構性減壓”,同時又借助于綠色環保產業為經濟發展“結構性加壓”。在此過程中,我們要同步發揮節能環保產業在經濟增長上的某種“支柱性”的產業影響,同時,更為重要的是,要將這種“支柱性”的產業影響落實到推動綠色發展的功效上。當然,在發展節能環保產業的過程中,要警惕并解決節能環保產業發展中所可能出現的“過熱”、“過亂”等問題,確保其理性發展。
2016年是“十三五”開局之年,在此期間大力發展節能環保產業的最大出發點和必要性,仍在于環境質量的提高和經濟社會的全面有序發展。而要實現這一點,構建包括節能環保產業在內的全方位立體式綠色發展政策體系是必經之路。顯然,節能環保產業將迎來其發展歷史上的重要時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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