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能源管理模式下的節能服務業務會計核算采用“經營租賃會計模式”,會更加簡單、直觀、便捷,可以真實、準確地反映出企業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把提高節能服務企業管理水平落到實處。
目前,我國已經成為世界上最大的能源消費國。高速增長的能源消費,使得我國的能源安全面臨巨大的挑戰。近幾年,以合同能源管理模式運行的節能服務在我國大范圍興起,它可以利用市場機制對溫室氣體的排放、能源的使用等進行有效調節,因此得到我國政府部門的大力支持。
合同能源管理模式下的節能服務業
上世紀70年代中期以來,一種基于市場的全新的節能項目投資機制“合同能源管理”,在市場經濟國家中逐步發展起來,而基于合同能源管理這種節能項目投資新機制運作的專業化的節能服務公司發展十分迅速,尤其是在美國、加拿大,目前已發展成為新興的節能產業。直到1997年,合同能源管理模式才登陸中國。
“合同能源管理”的本質是節能服務企業向用能單位提供一種減少能源使用成本的節能管理模式,該模式的實施主體以盈利為目的。節能服務企業通過與業主簽署節能服務合同,約定節能目標,為用能單位提供系列節能服務,最終以分享節能效果的形式獲得投資回報。
節能服務是以資產使用中能源消耗的降低為目標的經濟活動,它有別于制造業、采礦業、建筑業,屬于第三產業中的應稅服務業。它是一種基于市場的節能新機制——以“合同能源管理”機制運作的、有清晰贏利模式的專業化節能服務。
節能服務的市場容量非常廣闊,從事這一行業的企業也越來越多。面對這一新型的業務,節能企業怎樣才能使資產管理、收益計算等做到準確、可靠,成為會計核算的重要內容。
節能服務業務會計核算的現狀分析
由于合同能源管理模式登陸中國的時間較短且屬于一種新生業務,所以在理論研究和會計實務方面,存在著不同的觀點。
第一,按照“存貨模式”進行核算:節能服務企業向用能單位提供的是節能設備銷售、安裝及售后服務,其實質類似于分期收款的節能設備和節能服務的混合銷售行為,節能設備應作為存貨核算。
第二,按照“服務特許權(BOT)模式”進行核算:一些節能企業提供的節能服務業務也要經歷建造-經營-轉移的過程,節能服務業務與公共基礎設施建設業務雖存在差異但只是形式上的,不影響對交易經濟實質的判斷進而相同的會計處理。
第三,按照“租賃模式”進行核算:節能服務依賴于特定資產(節能設備及依附于該設備的專有技術等),且授予用能單位對該資產使用的控制權,所以符合IFRS體系下的IFRIC4《確定一項交易安排中是否包含租賃》所規定的判斷一項交易安排中是否包含租賃成份的判斷指引,可運用《企業會計準則第21號-租賃》所規定的“租賃會計模式”進行會計處理。依據租賃資產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是否已經轉移給用能單位為標準,又可以細分為融資租賃模式或者經營租賃模式。
采用“經營租賃會計模式”是良方
通過對節能服務業務特點的分析和比較,節能服務企業采用“經營租賃中出租人的會計處理”模式對其業務進行會計核算最為適合。
“存貨模式”不適合。節能服務涉及節能資產的投資,該資產是一條生產線或一個系統集成,可以是一項有形資產,也可以是一項無形資產。這些資產后續一般通過折舊或攤銷轉化為貨幣資產,而且在合同期內節能企業對節能資產享有所有,不能視同于貨物銷售業務進行處理。
按照“BOT模式”進行會計核算較為勉強。由于這種模式主要針對企業參與公共基礎設施建設;A資產是公共基礎設施,一個項目一般由一個企業運作。節能服務是節能服務企業為用能單位建造的專用節能設備,通常是一個節能企業運作多個節能項目。BOT業務所建造的基礎設施一般不作為項目企業的固定資產,是一項金融資產或無形資產。而在節能服務合同中一般不存在這種特許權,合同期內節能資產的所有權屬于節能服務公司。
核算條件不足無法采用“融資租賃模式”進行核算。由于節能服務合同條款表現為效益分成而不是固定租金的收付,通常是實際節能收益的百分比,而不是絕對值。對節能服務企業來講是未來不固定的節能服務收入,對用能單位來講是未來不確定的支出。這就導致無法按照融資租賃的核算要求計算最低付款額和最低收款額。
總之,節能服務業務更多是經營租賃的表現形式,采用“經營租賃會計模式”更加簡單、直觀,可以將節能服務界定為一種特殊的經營租賃活動來進行會計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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