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加能源的使用會增加排放,其前提是固定不變的排放強度。通過加大末端治理來實現相同或者更好的減排效果,是否比單純減少能源使用更好?如果是這樣,就不應該通過節能的方式來減排。否則,全社會由于消費受限的損失將相當之大。
由于環境的急劇惡化,節能減排近幾年在我國成為了“政治正確”,這看似有一定合理性。但就減排而言,采用何種方式減排比能否實現減排更重要。因為實現減排有一個最根本最極端的手段,就是把能源基礎設施關停。如不考慮實現手段的合理性與正當性,那么其與極端的直接關停在性質上是相近的。如果實現減排的成本超過減排帶來的收益,那么這種減排將減少全社會的資源支配與福利,就屬于得不償失的做法。
能源的重要性無須贅言,但這種重要性不能無限制夸大,成為事實上的無窮價值!爸灰獪p排”并非合理行動的充分條件。從能源利用來看,其價格標識了價值。如果這種價格存在不合理之處(如存在政府補貼、價格扭曲),那么消除這種不合理就是政府的任務,但這并不意味著能源具有無窮價值。
煤炭、石油、天然氣在我國均屬于稅負較重的能源品種,即使存在補貼,更多也是一個消費群體對另外一個群體的補貼。如果消費能源存在消費凈收益不等于社會凈收益的情況,那就是能源安全的擔憂,以及跨期的資源稀缺性。
前者對我國這樣一個能源進口大國是個永恒的問題,但也不應過度強調,而后者在目前環境下屬于“軟約束”,環境質量約束往往是“硬約束”。在這種情況下,即使考慮非完全成本,能源使用的成本也有一定限度,其價值不是無限的。以市場價格消費能源同消費其他商品沒無太大區別。如同“氣比煤珍貴”,所謂能源的珍貴也只是程度上的類比,并不具備必然性。
基于這種認識,在部分地區需求不旺、供給過剩的情況下,有必要在價格方面采取措施。如在供大于求的東北地區,供應盈余超過2000萬千瓦,隨著核電投產,這個數字會繼續擴大。東北三省及蒙東的電價銷售目錄顯示,當地主要工業與商業銷售電價高達0.6-0.8元/千瓦時,已經高出歐洲的德國、法國30%-50%。這種高高在上的價格有何意義?發電企業、電網企業為何不通過稍降電價刺激需求,從而獲得更大收益和利潤?而這也是經濟增長與社會福利增長(消費更多產品)所需要的。
目前,全國各個地區的銷售電價或多或少都存在價格虛高的問題(基于需求與供應的缺口)。下調電價的障礙似乎是“有悖于節能減排目標”。這種看法起碼有以下幾個問題:
過去形成的價格合理嗎?為什么只能加碼而不能放松,其價值標準是什么?若無法帶動消費,由此造成的經濟損失將十分巨大,這是減少排放無法補償的。
價格已經脫離了具體的供求關系及其成本。多收的部分電價并未用于解決能源與排放的外部性問題,而是成為部分能源企業的剩余利潤。
減排是否有更好的手段?增加能源的使用會增加排放,其前提是固定不變的排放強度。通過加大末端治理來實現相同或者更好的減排效果,是否比單純減少能源使用更好?如果是這樣,就不應通過節能的方式來減排。否則,由于消費受限,全社會的損失將相當之大。這種損失,突出存在于發電與電網企業,受制于無法擴大的需求,他們的電力服務量無法提升,利潤變得非常微薄,導致企業利潤最大化的目標難以實現。因此,積極呼吁下調電價以刺激電力需求,應該成為發電與電網企業的集中訴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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