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民用建筑供熱節能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自今年10月起施行,旨在加強新疆集中供熱的民用建筑節能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保護和改善環境。《辦法》適用于自治區行政區域內市、縣、鎮(鄉)實行集中供熱的民用建筑降低能源消耗(以下簡稱民用建筑供熱節能)及其監督管理。
《辦法》規定,民用建筑節能實行強制性標準。新建建筑應當達到總能耗減少50%以上的節能標準,其中居住建筑應當達到總能耗減少65%以上的節能標準。新建建筑的供熱系統應當安裝供熱熱網、換熱站和熱用戶溫度調控裝置、用熱計量裝置,并按照用熱量收取熱費。居住建筑安裝的用熱計量裝置應當滿足分戶計量的要求。
《辦法》還規定,民用建筑建設方、既有建筑節能改造方不得明示或者暗示供熱企業降低建筑節能標準,不得采購未取得產品合格證的供熱管線、供熱與用熱的溫度調控、計量裝置等供熱節能設施。
《辦法》要求,民用建筑供熱節能應當轉變用熱觀念,以保證建筑使用功能和室內熱環境質量為前提,居住建筑供熱溫度應當控制在22℃以內;除學校、醫院、幼兒園、養老院等具有特殊溫度要求以外的其他公共建筑,供熱溫度應當控制在20℃以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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