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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首份《分布式光伏項目建筑管理實施意見》出臺
來源:中國能源網 時間:2015/10/8 14:20:34 用手機瀏覽

  2015年十一前夕,我國首份地方《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建筑管理的實施意見》正式發布。據記者獲悉,該政策也是我國首份分布式光伏建筑管理意見。

  2015年9月23日,杭州市富陽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發布(富建設〔2015〕[2015]207號)文件。文件指出:為了進一步規范屋頂光伏發電項目在建筑工程中的應用管理,根據《關于發布浙江省工程建設標準〈建筑太陽能光伏系統應用技術規程〉的通知》、《杭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快分布式光伏發電應用促進產業健康發展的實施意見》、《富陽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快分布式光伏發電應用促進產業健康發展的實施意見(試行)》等規定,特提出實施意見,意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記者看到,意見從加強監督管理、規范項目設計、規范項目安裝、規范工程驗收四方面做出詳細規定。下文為該政策的詳細內容:

  一、加強監督管理

  (一)凡新建建筑工程應用光伏發電項目要實行同步規劃、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驗收;在規劃審批、節能評審、設計審查、施工許可、工程質量監督、竣工驗收和運行監督管理等環節上要加強管理和協調。

  (二)在既有建筑上增設或改造光伏發電項目,必須由原設計單位進行建筑結構安全、建筑電氣安全的復核,應滿足光伏組件所在建筑部位的防火、防雷、防靜電等相關功能要求和建筑節能要求。

  項目投資額在30萬元以上或者建筑面積在300平方米以上的光伏發電項目,建設單位在開工前應當依照《建筑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向區建設主管部門申請領取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并核實該建筑的土地使用證、規劃許可證、房屋產權證等。

  (三)安裝光伏發電項目的建筑不應降低相鄰建筑或建筑本身的建筑日照標準。

  (四)光伏發電項目并網施工和檢驗(承試)按國家電力監管部門的要求執行。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取得《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的不得從事承裝、承修、承試電力設施活動。

  二、規范項目設計

  (一)光伏發電項目的設計應有專項設計或作為建筑電氣工程設計的一部分。設計單位應取得建設部門頒發的相應級別的電力行業(新能源發電)設計資質,光伏組件的選型和設計應與建筑結合,在綜合考慮發電效率、發電量、電氣和結構安全、適用、美觀的前提下,應優先選用光伏構件,并應與建筑模數相協調,滿足安裝、清潔、維護和局部更換的要求。

  (二)在人員有可能接觸或接近光伏系統的位置,應設置防觸電警示標識。并網光伏系統應具有相應的并網保護功能,并應安裝必要的計量裝置。安裝在建筑各部位的光伏組件,包括直接構成建筑圍護結構的光伏構件,應具有帶電警告標識及相應的電氣安全防護措施,并應滿足該部位的建筑圍護、建筑節能、結構安全和電氣安全要求。

  (三)施工圖設計完成后應及時報送施工圖審查機構進行專項審查。如不符合要求,設計單位應根據審查意見修改直至符合要求。

  三、規范項目安裝

  (一)獨立承接光伏發電項目施工的單位應取得建設主管部門頒發的《機電設備安裝工程專業承包》等相應資質等級和《安全生產許可證》,或電力行業專業承包相應資質等級和《安全生產許可證》。

  (二)新建建筑光伏發電項目的安裝施工應納入建筑設備安裝工程施工組織設計,并應制定相應的安裝施工方案和采取相應的安全措施。

  (三)光伏系統安裝前應具備下列條件:

  1、設計文件齊備,且已審查通過;

  2、施工組織設計及施工方案已獲批準;

  3、場地、供電、道路等條件能滿足正常施工需要;

  4、預留基座、預留孔洞、預埋件、預埋管和設施符合設計要求,并已驗收合格。

  (四)光伏發電項目所選用的關鍵器件和產品應符合國家安全認證、節能、環保等相關規定,并采用已獲得國家產品認證的器件和產品,其中光伏組件和逆變器選用符合光伏產業聯盟標準和光伏產品推薦目錄的相關產品,光伏系統交/直流配電柜應符合《低壓成套開關設備和控制設備》標準。

  (五)安裝光伏發電項目的預埋件使用年限應與主體結構相同,支架、支架金屬件和其他的安裝材料,應根據光伏發電項目設定的使用壽命選擇相應的耐候性能材料并應采取適應的防護措施。

  四、規范工程驗收

  (一)建筑竣工驗收

  1、竣工驗收時,應對光伏發電項目進行土建工程、安裝工程、綠化工程、安全防范工程和消防工程專項驗收,驗收按《光伏發電工程驗收規范》進行。

  2、光伏發電項目施工完畢后應進行系統調試和試運行,其結果應符合設計和有關標準的要求。

  3、光伏發電項目竣工驗收應提交下列資料:

  (1)設計變更證明文件和竣工圖;

  (2)主要材料、設備、成品、半成品、儀表的出廠合格證明或檢驗資料;

  (3)工程安裝部位防水檢漏記錄;

  (4)隱蔽工程驗收記錄和分項工程驗收記錄;

  (5)系統調試和試運行記錄;

  (6)系統運行、監控、顯示、計量等功能的檢驗記錄;

  (7)工程使用、運行管理及維護說明書。

  (二)光伏發電并網驗收

  1、光伏發電項目驗收應在土建工程、安裝工程、綠化工程、安全防范工程和消防工程專項驗收合格基礎上,由供電企業根據《富陽區供電局分布式光伏發電并網服務管理辦法》執行。

  2、有關單位對光伏發電項目驗收過程中發現的缺陷按各自職責進行整改。涉及到建筑結構方面的整改應將整改提交建筑管理部門備案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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