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善環境和治理污染不僅需要依靠有效的治理措施,還必須采取財稅和金融等手段改變資源配置的激勵機制。在這樣一個背景下,綠色金融體系的構建完善,將使更多資金從污染性行業中退出,投向綠色環保行業和投入生態文明建設相關的產業領域。據有關人士透露,綠色金融體系有望被寫入正在編撰的“十三五”規劃。
那么,構建綠色金融體系的意義是什么?應該如何構建?此外,應該如何發揮好政府和市場兩個方面的作用,化解環保的公益性與金融的趨利性之間的矛盾,提升綠色金融的可操作性?這些都是當下亟待解決的難題。
近日,業內一些專家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綠色金融要想加快推進,必須發揮好政府和市場兩方面的作用,算好生態保護綜合賬,提升綠色項目的回報率,減少污染性項目的投資。
構建綠色金融體系
綠色金融作為一種創新性的制度安排,在促進環境保護和生態建設方面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中國環境與發展國際合作委員會副秘書長徐慶華認為,建立綠色金融體系,能夠緩解投資資金瓶頸問題。以大氣污染治理為例,中央財政預計未來3年共投入約500億元,這與環保部測算的1.7萬億元的投資總需求相比,只是杯水車薪。只有通過建立綠色金融政策體系,推動綠色金融發展,將有限的財政資金作為杠桿,才可以撬動幾倍乃至十幾倍的民間資本,投入到環境保護領域中來。
此外,近一段時間以來,央行等部門對污染性行業的貸款與融資進行了限制,相關行業的信貸增量明顯下降,綠色投資的增速不盡如人意。對此,央行研究局首席經濟學家馬駿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過去的許多信貸政策中包含了限制和禁止向“兩高一剩”行業貸款的規定,但是鼓勵綠色投資的正向激勵機制不足。實踐表明,僅僅限制對污染性行業的貸款,而不同時加大對綠色投資的支持力度,可能會加大經濟的下行壓力,不利于整個產業的結構轉型。
提升綠色項目回報
據悉,在不久前綠色金融工作小組發布的《構建中國綠色金融體系》報告中,綠色金融的作用不僅包括通過降低污染性項目投資回報率及其融資的可獲得性,來抑制污染性投資,還包括通過提高綠色項目的投資回報率和綠色融資的可獲得性,來推動綠色投資,以及通過信息披露等制度安排,提高企業和消費者對綠色投資和綠色產品的偏好。
綠色金融最終要通過金融機構為綠色項目提供融資,而在實際操作過程中,要真正使綠色金融體系發揮作用,在發揮金融機構的創新力量和市場的資源配置功能的同時,也要發揮政府的引領作用。馬駿認為,在未來的綠色金融體系中,綠色信貸與投資的專業投資機構、財政金融政策的支持、市場基礎設施和法律基礎設施的建設都必須協調發展。
馬駿還分析,在提高綠色項目的投資回報率和融資可獲得性方面,單靠市場本身的力量進展未必會很快。政府在制定新的融資渠道的相關規則、提供激勵機制等方面應該起到重要的作用。比如說,針對綠色投資的界定與分類、披露要求、資金用途和第三方評估等問題,只要能夠形成有權威性的和市場認可的規則,就可以降低市場運行的成本。
政府應該發揮引導作用
中國人民大學重陽金融研究院執行院長王文在接受記者采訪時也表示,“要構建綠色金融體系,政府應該發揮在法律法規、行政執法和機制標準等方面的引導作用。比如,在發展綠色債券方面,政府可以明確綠色金融債的定義以及其投放邊界,從而對綠色金融債募集的資金投向和使用情況進行跟蹤;政府還應該建立綠色債券發行后、項目貸款發放后的后評價體系;政府還可以提供簡化審批、減稅等配套政策的支持!
另外,王文認為,政府還可以通過財政手段來降低綠色項目的融資成本,提高綠色項目的投資回報率,形成對綠色投資的正向激勵。
馬駿也認為,對政府來說,比向綠色產業直接投入多少總量更為重要的是找到新的辦法,用有限的財政資金去撬動更多的社會資金。比如,對綠色貸款和綠色債券的貼息和增信(擔保)是降低融資成本的一種重要的手段,我國應該重點發展。
在結構調整中降低污染行業投資沖動
王文認為,相對于提高綠色項目的投資回報,真正普遍地降低污染性項目投資回報率,難度更大。目前,部分高污染、高排放的項目用工規模較大,如果采取強力限制手段,推動存量資源從這類項目中退出,可能會引發失業等社會問題。
對于這一結構調整中的難題,王文給出的建議是,一方面,要加快發展環境友好型產業,推動人力、資金和土地等資源從污染性項目中退出;另一方面,要運用先進適用的技術和資源,對現有污染性項目進行綠色改造,推動污染性項目的綠色轉型,相應地實現其中的人力等資源的綠色轉型。
除此之外,還需要通過改革的辦法,建立相關的法律制度,提高污染性項目的融資成本和融資難度,降低其預期回報率,進而降低污染行業的投資沖動。
對于這一點,馬駿表示,可以對上市公司和發債企業建立強制性的環境信息披露制度;同時,在環境高風險領域,建立強制性的環境責任保險制度。另外,還要通過法律法規的調整,明確貸款人的環境責任,即貸款人要承擔對項目環境風險評估和管理的義務,如果因為貸款人不盡責而導致項目發生環境事故,貸款人就應該承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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