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的節能法經修訂后,于2008年4月1日開始施行,至今已經7年多了,但其重要性和作用似乎并沒有得到更廣泛彰顯,因為節能工作很大程度上是用能單位的自主行為,政府無法過多干涉。相比而言,環保法的牙齒要堅硬得多,因為如果企業排放超標,不但要繳納排污費,如果造成嚴重的環境污染或健康損害,還有可能被罰款,甚至承擔刑事責任。如果能充分發揮節能法與環保法的協同效應,可能在促進節能方面發揮更有效的作用。
節能法并非無所作為。該法有關節能管理、各行業節能以及重點用能單位節能的規定都可以發揮十分重要的作用。以重點用能單位節能為例,節能法將年綜合能源消費總量一萬噸標準煤以上的用能單位,以及國務院有關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指定的年綜合能源消費總量五千噸以上不滿一萬噸標準煤的用能單位,定義為重點用能單位。據國家發展改革委統計,2013年僅萬家重點用能單位能耗就占到我國全社會能耗總量的60%以上。如果能有效地實施重點用能單位的管理,意義重大。而實際上該法針對重點用能單位有一系列的要求,如全面設立能源管理崗位、組織對本單位用能狀況進行分析和評價、組織編寫本單位能源利用狀況報告、提出本單位節能工作的改進措施并組織實施等。特別應當指出的是,該法有19條法律責任規定,其中關于重點用能單位的規定就有3條,這些規定如果實施好了,對于我國的節能工作將有重要的促進作用。但當前的問題是執法力度還不夠大,需要進一步加強執法能力,嚴格執法,讓節能法的牙齒也“相對”鋒利起來,這樣才能發揮更大的作用。
環保類法律對節能工作的倒逼作用也十分顯著。例如,近年來我國環境污染總體上十分嚴重,大氣、水、土壤污染問題比較突出,霧霾天氣頻發,2014年74個重點城市中只有8個空氣質量達標,京津冀、長三角和珠三角地區的大氣污染問題尤為突出。為了盡快改善大氣環境質量,各地強化了環境保護法以及大氣污染防治法的執法力度,通過嚴格執法推動了落后和過剩產能的淘汰,促進了新能源和清潔能源的利用,當然也大大推動了節能工作的開展。
可以看出,推動節能工作,需要打破各種界限,把各種法律手段的協同作用發揮到極致。相關的法律既包括節能法,也包括各類環保法,以及可再生能源法、循環經濟促進法、清潔生產促進法甚至刑法等。要將各種法律手段結合起來,并與政府的各種相關政策、規劃、行動計劃等結合起來,統籌考慮,綜合應用。這樣才能促進我國的節能工作走向法制化,推動節能工作取得更大的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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