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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企業納稅信息應向社會公布
來源:法制日報 時間:2015/6/12 14:09:15 用手機瀏覽

    國務院法制辦今天就《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稅法(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有關單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7月9日前提出意見。意見稿規定,對超標、超總量排放污染物的,加倍征收環保稅;對依照環境保護稅法規定征收環保稅的,則不再征收排污費。

    記者今天就該意見稿征詢法律業內人士意見,得到的回應是,此次環保稅法的意見稿最大亮點就是開門見山,在第一條就明確規定,將征收環保稅的目的定性為:保護和改善環境,促進節能減排。這是我國目前所有稅種立法中,首次以立法的形式將征稅目的明確提出,這種做法符合稅收法定原則的精神,同時也為今后其他稅收立法樹立了良好了參照范本。

    環保稅就是為了保護環境

    環保稅意見稿在第一條就明確,征收環保稅的目的是保護和改善環境,促進社會節能減排,推進生態文明建設。

    北京大學財稅法研究中心主任劉劍文教授認為,在第一條就將征稅目的如此明確清楚地講出來,這在我國已經出臺的稅種立法中尚屬第一次。這種做法很好地體現出了稅收法定原則精神。所謂稅收法定原則,是指由立法者決定全部稅收問題的稅法基本原則,即如果沒有相應法律作前提,國家則不能征稅,公民也沒有納稅的義務。稅收主體必須依靠法律規定征稅;納稅主體必須依靠法律規定納稅。

    中國政法大學財稅金融法研究所所長施正文教授提出,環保稅屬于一種調節稅,目的就是發揮稅收的經濟杠桿調節作用,彰顯我國長期推行“誰污染,誰治理”的治污政策。稅收不是目的,調節稅負,從而達到保護環境、促進節能減排才是真正的目的所在。

    費改稅增強環保約束性

    意見稿規定的稅額標準與現行排污費的征收標準基本一致,即省級政府可以統籌考慮本地區環境承載能力、污染排放現狀和經濟社會生態發展目標要求,在規定的稅額標準上適當上浮應稅污染物的適用稅額,并報國務院備案。同時,對超標、超總量排放污染物的,加倍征收環保稅。對依照環保稅法規定征收環保稅的,不再征收排污費。

    施正文教授認為,“清費立稅”使公共財政發展更加規范,可以避免地方收費不規范。環保費改稅后,由于行政法規上升到法律高度,且稅收具有強制性,這將迫使企業支付更多的排污成本,更有利于環境的治理。而且環保稅將此前的各種排污費統一征收,也有利于提高管理效率。

    劉劍文教授認為,環保稅的目標是“環保”,而不僅僅是“費改稅”,為此,既要解決原先通過排污費制度所無法解決的問題,也要解決環境保護所面臨的新問題。從費到稅之后,環保的透明度、約束性等大大增強了。

    統籌稅收地方具有更大空間

    意見稿第四條明確,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統籌考慮本地區環境承載能力、污染排放現狀和經濟社會生態發展目標要求,在《環境保護稅稅目稅額表》規定的稅額標準上適當上浮應稅污染物的適用稅額,并報國務院備案。比如第七條中,提出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地區污染物減排的特殊需要,增加同一排放口征收環境保護稅的應稅污染物種類數。

    劉劍文教授認為,這次環保稅法里較多地賦予了地方管理權,讓地方可以因地制宜地履行好環保稅法。但值得注意的是,第七條明確地方可以增加應稅污染物種類數,這意味著地方可以擴大稅基,調整計稅依據。而且省級行政單位政府可以在稅額標準上適當上浮應稅污染物的適用稅額,并報國務院備案,這種做法似乎不太符合稅收法定原則的精神。他建議應該向全國人大報請批準,而不僅僅是向國務院備案。

    缺少對二氧化碳征稅規定

    意見稿規定,環保稅的征稅對象分為大氣污染物、水污染物、固體廢物和噪聲4類,具體稅目按照稅目稅額表的規定執行。對大氣污染物、水污染物的征收范圍,按每一排放口的污染物種類數以污染當量數從大到小的順序,最多不超過3項(重金屬污染物為5項)。省級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地區污染物減排的特殊需要,增加同一排放口征收環保稅的應稅污染物種類數。

    對此,致力于環境經濟研究工作的李志清提出質疑,既然環保稅的目標是保護環境,而且是保護總體的環境質量,那么,各種污染物就都必須納入進去,但此次公布的方案中卻獨獨缺了國際社會高度重視的二氧化碳。目前在學界,大多數學者普遍認為,二氧化碳不屬于大氣污染。大氣污染物是指二氧化硫,二氧化氮,顆粒懸浮物等。而二氧化碳會導致全球變暖,是溫室效應的作用者,二氧化碳無毒,但空氣中二氧化碳含量過多也對人有害。

    李志清認為,既然國家都承認二氧化碳的排放與其他大氣污染物的排放有同源性特征,那么,將二氧化碳單獨排除,即便是通過其他的體系進行約束,但是否意味著企業在二氧化碳排放上可以不受到稅法的約束,稅法的立法過程是高成本的過程,應該系統全面地考慮污染物種類問題,應該秉持“大環保”的理念。

    環保稅納稅信息應公開

    意見稿指出,環保稅將采用“企業申報、稅務征收、環保協同、信息共享”的征管模式。納稅人向稅務機關申報納稅,對申報的真實性和合法性承擔責任;重點監控(排污)納稅人和非重點監控(排污)納稅人將被分類管理;稅務機關發現納稅人有申報數據明顯不實、逃避納稅等行為的,可提請環保部門審核納稅人的污染物排放情況;環保部門和稅務機關建立相關信息共享機制。

    對此劉劍文教授認為,稅法的一個基礎是透明度,排污企業有沒有納稅是要受到全社會監督的,因此,不能狹隘地將信息公開理解為環保部門與稅務部門之間的信息溝通與交流,而應該明確規定企業排污信息要想社會公眾公開,也只有這樣,稅務部門和社會才能較好對其納稅規模進行監督,在這一點上,環保稅法應該與環境保護法中對于信息公開的規定相對應起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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