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貴州省環保廳、貴州保監局正式印發了《關于全面推進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工作有關事項的通知》,就全面推進開展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工作進行了安排、部署。作為一種綜合運用法律、經濟、技術和必要行政手段解決環境問題的方式,環境污染責任險對提高全國環境保護工作水平有著重要意義,既可以分散企業風險又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保護受害者,但是就其在中國的發展程度而言依然存在不足。
首先,缺乏法律保障。我國現階段的環境污染責任險是在缺乏立法的基礎上開展的,目前還沒有國家層面的法律法規對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有關規定。實踐證明,保險在實施過程中遭遇的很多問題都是由于缺乏法律保障產生的。例如部分試點要求將投、承保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相關信息納入企業的信用記錄,對守信者予以激勵,對失信者進行懲罰,但是守信者怎么獎勵?獎勵什么?失信者又該怎樣處罰?這些問題在相關的法律法規中都沒有明確的規定,這就給獎懲力度留下了很大的“自由發揮”空間,不利于展現該保險制度的權威性。
其次,由于之前中國對環境污染事件的處罰力度偏小,很多企業對污染事件不以為然,對投保的積極性也不高。一旦介入“強制性”,如部分試點地區提出的“企業未按規定投保的,環保部門將停止審批該企業環境影響評價文件,不批準環境保護設施驗收,不核發排污許可證,不安排環保補助資金等”,很有可能使企業轉而“結盟”不再投保,從而影響正常的生產作業,因此如何在強制投保和保障正常生產之間尋找到平衡點是保障環境污染責任保險順利推進不得不面對的一個現實問題。
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在中國的推進還有很長的路要走,但是作為一種新的解決環境污染問題的手段,它的出現,為中國的環境保護工作提供了新的發展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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