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鄲市環保局日前率先在全省出臺了《邯鄲市環境保護局約談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大力推進行政約談制度,嚴防環境違法行為和環境污染刑事案件的發生。
《辦法》規定,經邯鄲市環保局現場核查、監測、監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進行約談:出臺與國家環境法律法規等相悖的文件、規定的;被新聞媒體報道環境問題或被掛牌督辦、區域限批,超過時限未能摘牌或未能解限的;在飲用水水源一、二級保護區內新建、改建、擴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設項目,已建成的未在限期內拆除或者關閉的;建設項目環境違法問題或環保設施運行管理等方面存在突出問題長期得不到解決的;行政區域內或流域內環境質量明顯惡化或存在嚴重威脅公眾健康、生態環境污染的;未完成污染物總量減排,大氣、水、土壤污染防治和危險廢物管理等目標任務的;網格化環境監管工作不落實,造成環境問題突出的;對環保重點工作和上級督辦的工作事項,存在推諉扯皮、推動不力、消極應付等一系列問題,經邯鄲市環保局確定需要進行約談的其他情形。
《辦法》還規定,約談由邯鄲市環保局單獨實施,也可邀請監察、公安等相關部門和機構聯合實施。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外,約談應對外公布相關信息并可視情邀請媒體及相關公眾代表列席。
同時,邯鄲市還將環境保護約談事項落實情況納入縣(市、區)人民政府及部門的考核內容,作為對其環境保護考核評價的重要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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