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4日上午,經陜西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12次會議表決通過,《陜西省節約能源條例(修訂)》正式出臺并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
實行能源總量預測預警機制 超過能耗定額要有說法
條例明確提出能源消耗總量預測預警機制,同時對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實行節能評估和審查制度。不符合強制性節能標準的項目,不得批準或者核準建設,建設單位不得開工建設;已經建成的,不得投入生產、使用。
根據條例,縣級以上行政區域應制定本級國家機關能源消耗定額;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等行業主管部門,根據本行業能源綜合水平和特點,制定其他公共機構能源消耗定額,超過能耗定額的應作出說明。
公共機構不得采購國家明令淘汰的用能產品和設備,違反規定的,可由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依法處分并予通報。同時,公共機構節能工作實行目標責任制和考核評價制度,節能目標完成情況作為對公共機構負責人考核評價的內容。
主要耗能行業分限制、允許和鼓勵三類差別價格
年綜合能源消費總量在3000噸標準煤以屬重點用能單位,名單定期向社會公布。對節能管理制度不健全、節能措施不到位、未完成年度節能考核目標、能源利用效率低的重點用能單位,發改委開展現場調查,責令其實施能源審計,并提出書面整改要求,限期整改。
省政府對能源消費實行有利于節能的價格和收費政策,對主要耗能行業,分限制、允許和鼓勵三類實行差別價格制度。用能單位可以與政府簽訂節能自愿協議,承諾在規定期限內,通過節能技術改造等措施,超額完成下達的節能目標,政府按照超額完成量給予獎勵。
鼓勵和支持用能單位通過合同能源管理、效能標識管理、設備融資租賃等市場機制推動技術改造和更新,鼓勵企業參與節能量交易和碳排放權交易,推進節能市場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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