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5日,國家發改委、財政部和環保部周五聯合發出通知:為確保實現節能減排約束性目標,促使企業減少污染物排放,決定調整排污費征收標準。
《關于調整排污費征收標準等有關問題的通知》規定,2015年6月底前,各省(區、市)價格、財政和環保部門要將廢氣中的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污費征收標準調整至不低于每污染當量1.2元,將污水中的化學需氧量、氨氮和五項主要重金屬(鉛、汞、鉻、鎘、類金屬砷)污染物排污費征收標準調整至不低于每污染當量1.4元。在每一污水排放口,對五項主要重金屬污染物均須征收排污費;其他污染物按照污染當量數從多到少排序,對最多不超過3項污染物征收排污費。
各省(區、市)價格、財政和環保部門可以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在調整主要污染物排污費征收標準的同時,適當調整其他污染物排污費征收標準。鼓勵污染重點防治區域及經濟發達地區,按高于上述標準調整排污費征收標準,充分發揮價格杠桿作用,促進治污減排和環境保護。
同時,要加強污染物在線監測,提高排污費收繳率。對已經安裝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且通過有效性審核的企業,應嚴格按照自動監控數據核定排污費。2015年底前,國家重點監控企業中的鋼鐵、造紙、水泥等主要污染行業,實現嚴格按自動監控數據核定排污費;2016年底前,所有國家重點監控企業均要實現按自動監控數據核定排污費。
另外,企業污染物排放濃度值高于國家或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或者企業污染物排放量高于規定的排放總量指標的,按照各省(區、市)規定的征收標準加一倍征收排污費;同時存在上述兩種情況的,加二倍征收排污費。
根據規定,2015年6月底前,各省(區、市)價格、財政和環保部門要將政策落實情況報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和環境保護部;三部委將聯合建立排污費收繳情況季度通報制度,對不按規定落實政策的地區將予以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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