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4月1日開始,本市建筑面積在2萬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項目和建筑面積在20萬平方米以上的居住建筑項目以及其他年耗能2000噸標準煤以上的項目,都必須進行節能評估和審查,并取得節能審查批準意見。
昨天,市發展改革委、市規劃委、市建委制訂的《北京市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評估和審查管理辦法(試行)》正式印發,《辦法》指出,對于上述項目,都必須進行節能評估和審查,并取得節能審查批準意見,對未按規定取得節能審查批準意見和未按規定提交節能登記表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發展改革部門不予審批、核準或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