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8日,市中級人民法院、市林業局聯合調研組來到上杭白砂國有林場的司法“綠碳”基地進行調研,商討進一步開展森林碳匯損失司法修復實踐工作。就在不久前,我市探索創建的森林碳匯補償機制在福建省得以推廣。
破壞森林資源刑事犯罪對森林生態系統安全構成嚴重威脅,同時造成森林資源碳匯價值的損失。在涉林生態環境刑事案件中,被告人不僅要承擔刑事責任,還要承擔生態修復責任。以往的補種復綠等直接修復方式難以第一時間全方位修復受損生態,且補種幼齡林的固碳能力沒有遭破壞的中齡林強,建立體現林業碳匯價值的生態保護補償機制十分必要。
在多方調研論證基礎上,今年3月,市中級人民法院、市林業局聯合制定出臺福建省首個森林碳匯補償機制工作指引——《龍巖市關于在刑事犯罪案件中開展司法修復森林碳匯補償機制工作指引(試行)》,對森林碳匯損失補償機制的適用范圍、實施流程、碳匯損失計量方法、碳匯損失補償方式等主要問題予以明確,為補償工作提供了標準化、流程化、規范化的指引,促進受破壞生態修復問題得到實質性解決。
很快,該指引被應用到具體審判實踐中:今年4月14日,新羅區人民法院公開宣判一起森林碳匯補償刑事案件,被告人陳某華當庭認罪認罰,積極繳納生態修復履約金和森林碳匯補償金共2.2萬余元,獲從寬處理,被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3000元。此前,陳某華在未辦理林木采伐許可證的情形下,擅自雇請工人到山場砍伐其所有的30余立方米杉樹。
審理過程中,法官通過釋法析理,使被告人陳某華自愿簽訂修復補償承諾書,并將承諾情況通知新羅區林業局,由該局委托專業技術公司對涉案山場砍伐杉木的蓄積量進行碳匯價值損失評定。根據評定數值,法院向陳某華出具碳匯價值損失補償金繳納通知書,要求其限期將碳匯損失補償金繳納至林業主管部門指定的生態修復專門賬戶。
我市的做法迅速受到上級關注,在總結我市試點經驗基礎上,今年9月底,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與省林業局聯合制定《關于在生態環境刑事案件中開展生態修復適用林業碳匯賠償機制的工作指引(試行)》,推動在福建省范圍內建立統一的生態環境刑事案件林業碳匯損失賠償機制。據《福建日報》報道,該指引所建立的林業碳匯損失計量及賠償機制系全國首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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