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環境與資源經濟學》期刊發布一項研究發現,發展中國家的企業通過參與清潔發展機制,能有效激發其在可再生能源領域的技術創新及推廣,進而實現發達國家以低成本減排和發展中國家可持續發展的雙贏效果。
該論文《國際氣候合作下的清潔發展機制:能否誘導知識溢出到發展中國家?》由昆山杜克大學環境研究中心執行主任、應用經濟學副教授崔靜波博士與杜克大學環境政策王振軒博士、上海交通大學中英低碳學院余海珊博士合作。
清潔發展機制,即聯合國《京都議定書》設置的一種減少溫室氣體排放的國際合作機制,通過允許發達國家在發展中國家投資溫室氣體減排項目,由此產生的經核證的減排量,可以抵免該國所承擔的減排義務。
同時,發展中國家在合作中以低成本優勢從發達國家獲取資金、技術及企業管理經驗,不僅刺激當地的技術創新和經濟發展,更能促進發展中國家的可持續發展。中國從2005年開始積極參與清潔發展機制,主辦的項目占全球注冊項目總數的48%。
研究團隊收集并分析了2000年至2015年期間國內制造業和公共事業領域上市公司相關的58余萬項專利申請、利用率和引用情況,這些專利中有6.1%和可再生能源有關。此外,研究發現參與清潔發展機制的中國企業在新能源技術專利申請數量和專利被引用次數上均有顯著增長。
這種影響在風能、水能和太陽能等產業尤為明顯。在上市公司主持的項目中,風能和水能項目是數量最大的群體,分別占總項目數量的44%和17%。
研究還發現,參與清潔發展機制的企業往往比同類企業更傾向于將技術變革導向可再生能源。并且,一個公司主辦清潔發展機制項目的經驗有助于后續清潔發展機制項目的技術推進。一個公司參與的項目越多,該公司在可再生能源方面的專利就越多。
同時,清潔發展機制項目也因其二氧化碳減排潛力而不同。一個項目承諾的預期CERs(經核證的減排量)越大,清潔發展機制項目的誘導創新影響就越強,從而促進創新數量的提升。
研究提到,零排放以及負排放技術是實現凈零排放承諾的關鍵,而如何設計國際倡議以促進這些技術的跨國界傳播,已經成為學術和政策辯論的中心。研究發現,贊助國的知識儲備有助于主辦企業在相關技術領域的創新。
清潔發展機制項目通過獲取贊助國的相關知識儲備,使專利數量增加了大約1.5%,專利率增加了約0.1%。
在清潔發展機制項目的外國贊助者類型上,研究發現主要有三類:公司、政府和金融機構。不同類型的贊助組織發揮不同的作用。
作為氣候減緩技術的發明者和擁有者,贊助的企業比其他兩種類型更有可能在清潔發展機制項目中扮演技術提供者的角色。通過與贊助企業的互動,主辦企業可以積累學習經驗,提高管理技能。
通常來說,政府機構并不擁有這類技術的知識產權,他們更傾向于通過建立一個中介平臺來促進創新,提供中介服務,建立一個氣候友好型技術的供應網絡和市場。
而金融機構往往在清潔發展機制項目中發揮著資金支持的作用。
《巴黎協定》中的第6.2條和第6.4條明確規定,使用國際轉讓的減排成果可以計入國家確定的貢獻。研究發現在去年舉辦的COP26上,談判達成的第6.4條建立了一個新的多邊機制。
崔靜波對界面新聞表示,《巴黎協定》中的第6條首先仍然允許國家之間通過自愿合作的方式達成國家自主貢獻(NDC)下的減排目標。此時,國家之間的自愿合作不局限于南北合作,可以是任何國家之間的合作,比如南南合作。
“《巴黎協定》中6.2條為減排的交易建立量化基礎,6.4條允許采用市場化機制跨國交易碳減排額度,6.8條允許采用非市場機制鼓勵碳減排和適應氣候變化的國際合作!贝揿o波表示,第6條同時明確了幾個重大事項。
第一,國家自主貢獻下的減排重復核算(double counting)問題,即,A國完成了碳減排之后,若轉讓給B國,相關的減排額度只能算作某一國的國家自主減排貢獻;第二,CDM項目遺留下大量減排核證CER可以部分用于抵扣本國自主貢獻(UNFCCC估計已有減排核證大約在3億至23億噸,其中大約1.2億至3億噸有資格適用于國家減排自主貢獻);第三,在6.4條款中通過多邊機制轉讓交易的減排收入,可征收5%的稅收用于投放至全球適應基金(Global Adaptation Fund),用于發展中國家適應氣候變化提供資金幫助。
研究還表明,像清潔發展機制這樣的環境投資和信貸計劃可以激發人們對自愿減排市場的興趣。自愿減排市場在應對氣候變化方面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公司、組織和個人都被鼓勵減少排放,并通過購買和注銷CERs來支持氣候行動。清潔發展機制的標準、程序和制度安排可以為改進未來國家間碳信用機制的設計提供啟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