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6日,新疆發改委印發了《新疆電網發電側儲能管理暫行規則》,對根據電力調度機構指令進入充電狀態的電儲能設施所充電的電量進行補償,補償標準為0.55元/千瓦時。
這一政策的發布,對儲能,尤其是光伏等新能源場站儲能來說,為解決光伏電站棄光逐漸減少后,儲能如何長期獲得收益的關鍵問題,提供了一條可行的路徑。
新疆發改委發布的正式文件中,幾個關鍵的條款可用下圖總結。
第六條:鼓勵發電企業、售電企業、電力用戶、獨立輔助服務提供商等投資建設電儲能設施,要求充電功率在0.5萬千瓦及以上、持續充電時間2小時以上。
第七條:在火電廠發電上網關口內建設的電儲能設施,與機組聯合參與調峰,按照深度調峰管理、費用計算和補償。
第八條:在風電場、光伏電站發電上網關口內建設的電儲能設施,其充電能力按照《新疆電網電源側儲能電站調度運行管理規定》的要求,可申報為自用容量和調峰可用容量。
第九條:自用容量由所在風電場和光伏電站使用,釋放電量等同于發電廠發電量,按照發電廠相關合同電價結算,不參與市場結算。
第十條:在風電場、光伏電站發電上網關口內的儲能設施也可自愿作為獨立的電力用戶,申報調峰可用容量,并根據實際調用情況進行結算。
第十三條:電儲能設施根據電力調度機構指令進入充電狀態的,對其充電電量進行補償,具體補償標準為0.55元/kWh。
敲重點:光伏儲能電站
新規則的發布,為光伏儲能電站提供了兩種不同的運行模式:
1) 在棄光較為嚴重的時期,光伏電站內儲能選擇儲能為自用容量,存儲于儲能設備內的電量經過市場電量的方式放出,如果該電站享受0.9元/kWh的光伏補貼政策,即使市場合同電價為0元/kWh,儲能每放出1度電,也可獲得0.9元/kWh的收益。
2) 棄光逐漸減少,甚至沒有棄光的時期,光伏電站內儲能選擇儲能為調峰可用容量,被電網調用后,可獲得0.55元/kWh的充電補貼,放電(據相關消息)可按標桿上網電價0.25元/kWh結算。
假設按最低標準5MW/2h在光伏電站內配置儲能系統,儲能項目成本(采用磷酸鐵鋰電池儲能系統)按1.8元/kWh計算,全年運行330天,每天進行一次充放電操作,以上兩種模式下,簡單計算儲能系統的靜態回收期如下表:
備注:全年330天的投運時間,非常理想,調峰時放電電價文件中未明確說明,有一定不可靠性。
盡管在這個政策下,光伏電站儲能系統的投資收益期還較長,但新的政策給光伏電站儲能系統獲得持續性收益提供了依據,可認為有利于光伏儲能系統在新疆的發展。
2019年6月28日,新疆發改委和新疆能監辦正式聯合發布的《關于開展發電側光伏儲能聯合運行項目試點的通知》規定,對于安裝有儲能系統的光伏電站,每年增加100小時優先發電電量,持續五年(從2020年開始實施)。但5年后如何支持,此文件并未說明。這次發布的《新疆電網發電側儲能管理暫行規則》在一定程度上可認為是去年政策的持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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