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節能產業網訊 近日,環境保護部下發關于進一步規范監督管理嚴格開展上市公司環保核查工作的通知,明確規定申請核查前一年內發生過嚴重環境違法行為的企業,各級環保部門應不予受理其核查申請,包括:發生過重大或特大突發環境事件,未完成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任務,被責令限期治理、限產限排或停產整治,受到環境保護部或省級環保部門處罰,受到環保部門10萬元以上罰款等。本條規定自本通知發布之日起6個月后開始實施。
分析人士認為,環保部此舉將“逼迫”企業環保違法行為必須在申請前及時落實整改,否則將直接影響上市(再融資)進程。
環保部表示,核查過程中,如發現公司存有弄虛作假、故意隱瞞重大違法事實的行為,各級環保部門應及時終止核查,且在1年內不再受理其上市環保核查申請。對于存有弄虛作假、故意隱瞞企業重大違法事實行為的上市環保核查技術咨詢單位,省級及以上環保部門應予通報批評,并在2年內不再受理其編制的技術報告;環境保護部將撤銷相關責任人員證書。
早點拿到上市的環保門票,就等于為企業增加了融資的籌碼。對要融資或者再融資的企業來說,合適的時間窗口很關鍵。企業的一些環保問題,如主要污染處理設施的改造確實不可能馬上解決,環保部曾經對此網開一面,要求企業給出承諾,在一定的時間內完成整改。然而, 2009年12月底完成的對上市公司的專項后督查結果發現,接受后督查的上市公司下屬90個企業中有85家實施了環保整改措施,完成環保整改全部承諾事項的企業僅有58家。
在核查中違反環境影響評價審批和“三同時”驗收制度,違反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制度有關規定,存在重大環境安全隱患,未完成因重金屬、危險化學品、危險廢物污染或因引發群體性環境事件而必須實施的搬遷任務。環保部門退回其核查申請材料,并在6個月內不再受理其上市環保核查申請。
環保部還加大對企業環境安全隱患的現場排查和督促整改力度。尤其是對于涉重金屬、危險化學品和尾礦庫的企業,要安排經驗豐富的人員加強現場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要求企業整改。對于存在重大環境問題的企業,須待其全部完成整改且經現場核實后,才可出具同意的核查初審意見或核查意見。
此外,環保部要求,由環境保護部負責主核查的公司,應先取得相關省級環保部門的核查初審意見。省級環保部門出具的核查初審意見應主送環境保護部辦公廳,同時抄送申請公司;在所有相關省級環保部門出具同意通過核查初審的意見后,環境保護部才受理公司的上市環保核查申請。對于省級環保部門負責主核查的公司跨省生產的,主核查的省級環保部門應請相關省級環保部門協助核查,相關省級環保部門應向主核查的省級環保部門出具核查初審意見。
同時,嚴格上市環保核查工作時限,各級環保部門要進一步增強服務意識,努力提高上市環保核查工作效率,在規定時限內完成核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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