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節能產業網訊 日前,中國行政學院舉辦了第一期低碳城市規劃與建設專題研討班。期間,來自35個省區市有關地級市(地、州、盟)的政府市長(專員、州長、盟長),就“低碳約束下的地方經濟發展”問題展開了熱烈的討論。研討中學員認為,發展低碳經濟做好節能減排,既是義務也是責任。但是,在實踐過程中,他們卻面臨加快地方經濟發展與低碳轉型的雙重壓力。
當前,中國正處于工業化、城市化加速發展階段,經濟高速增長必然帶來溫室氣體排放的迅猛增長。地方政府面臨著加快經濟發展與低碳轉型的兩難選擇。具體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保Y源型城市、老工業基地、重化工業占比較大的地區,低碳轉型困難高于全國。大部分資源型城市,既是老工業基地,又是重化工業特別是煤電產業占比較大的城市,如邯鄲市、徐州市、榆林市、阿勒泰、海西州等地區,煤炭消費量占一次能源消費總量的80%!笆晃濉币詠,雖然單位GDP能耗年年顯著下降,但由于底子差,基數大,時有反彈。這種以煤為主的能源消費結構,是低碳轉型的主要障礙。
。玻钒l達地區存在“低發展水平下的低碳排放基數制約”的矛盾。目前,阿勒泰、滁州等一些欠發達地區,總體碳排放水平低于全國水平,在低基數基礎上還要持續降低能耗比,是困擾這類地區建設低碳城市的突出問題。如滁州市人均能耗只有全國的44%;單位GDP能耗只是全國平均水平的88%。從數據上看,滁州好像已經是一個低碳城市。但深入分析,滁州碳排放水平低的原因,主要是經濟不發達,消耗能源少的農業占GDP比重達23.3%。在這樣的低基數基礎上還要持續降低能耗比,對滁州這樣正處于工業化加快推進階段的地區,無疑是一個挑戰。
3.發展低碳經濟的政策手段單一!笆晃濉逼陂g,中國實現降低單位GDP能耗20%的目標,主要依靠的是行政手段,即減排壓力主要依靠指標的層層分解來約束地方政府和企業。由于激勵約束機制不健全,“獎勵少、懲罰多”,加之低碳技術的改造和應用成本較高,不少中小企業缺乏發展低碳經濟的內在動力。大型企業尤其是壟斷企業憑借其壟斷地位就能獲得超額利潤,能源環境成本的約束作用弱化,發展低碳經濟的外部壓力不足,導致高能耗、高排放、高污染的現象仍然普遍存在。
。矗F有的財稅體制不適應低碳轉型。35位市長幾乎一致認為,在分稅制下,地方不發展經濟就沒有稅收,就保不了穩定,也保不了就業;而在短時間內大幅壓低能耗排放,必然會制約地方經濟發展,影響地方財稅增收。中央與地方財權事權不統一、不匹配,不適應低碳轉型。尤其是一些老工業城市反映,由于歷史原因,老工業城市多為貢獻型財政體制,上交國家多,地方留成少,長此以往,造成地方“轉方式,調結構”的財力支撐條件不足。以淄博市為例,2009年全市完成境內稅收260億元,其中留歸地方的只有74.66億元,僅占28.72%。境內特大型國有企業齊魯石化公司2009年納稅總額達75.82億元,而地方分成部分只有4.25億元,但同期齊魯石化公司的SO2和COD排放分別占到全市工業排放總量的27%和10%,這兩者之間顯然是極其不相稱的。
。担吞汲鞘薪ㄔO缺乏“資金支撐和技術支撐”。從資金成本看,“十一五”期間,中國降低碳排放成本大約94元/噸,這與我國出售CDM的價格相當。如果“十二五”時期,我國降低碳排放的成本也按此水平匡算,全國可能需要上萬億元的資金才能夠達到降低單位GDP碳排放強度40%—45%的目標。顯然,資金是低碳城市改造的主要約束因素。從技術條件看,目前國內企業尚不具備對低碳技術設計、規劃及整個產業鏈的實現能力。近年來,盡管相繼出臺了一些鼓勵節能和低碳技術研發的優惠政策,但各地區低碳技術研發和推廣能力遠遠不能適應形勢發展的需要,多數核心技術需要進口,這在很大程度上制約了地方發展低碳經濟。
。叮吞冀洕鄙倬唧w明確的政策法規支撐。目前我國較為完善的低碳城市標準是2010年3月19日中國社科院公布的《評估低碳城市新標準體系》,但這只是倡導性的體系。現行《環境保護法》是1979年制定的,最近一次修訂是1989年。21年過去了,全國環保事業發展一日千里,而立法卻原地踏步,形同虛設。全國人大曾在2002—2008年間,不斷建議修改《環境保護法》,但是始終未達成一致意見。由于全國沒有專門的法律法規,也沒有相應的保障機制,作為承擔發展低碳經濟任務的主要部門(如發展改革部門、環保部門、工信部門等),面對企業鉆空子、違法成本低的情況,無所適從。如果強行采取行政手段,又造成政府與企業甚至與老百姓的利益沖突,陷入“政府有壓力,企業沒壓力”的尷尬局面。
(作者單位:國家行政學院經濟學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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