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8日,國家發展改革委發布《關于加強原油加工企業商業原油庫存運行管理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提出建立健全多層次的石油存儲體系,確保國內石油市場穩定供應。
意見指出,近年來我國石油消費量逐年增加,對外依存度不斷提高,但現有儲備與其他主要石油消費國相比還有較大差距。國內早期建設的原油加工企業,特別是內陸企業,主要以國產原油為原料,原油儲存能力及實際庫存較低。近些年,由于國內油田減產、原料調整等原因,部分企業開始使用進口原油,對原油穩定供應的要求越來越高,迫切需要提高儲存能力和庫存量,以確保生產運行平穩,保障國內市場供應。
意見明確,要建立最低商業原油庫存制度。商業原油庫存是原油加工企業擁有物權,為滿足連續生產需要及依據有關規定儲存的原油,旨在滿足企業生產經營周轉需要的同時,增加國內石油儲存總量,以應對各種原因導致的短期原料短缺,減緩國際市場波動對國內供應的沖擊。在滿足最低庫存標準的前提下,商業原油庫存由企業自主調配使用和輪換。國內石油供應因自然災害、突發事件等出現緊張狀況時,國家可依法統一調度商業原油庫存。
意見建議,合理設置最低庫存標準,科學確定計量范圍。所有以原油為原料生產各類石油產品的原油加工企業,均應儲存不低于15天設計日均加工量的原油。國際原油價格超過130美元/桶時,可適當降低庫存量,但不得低于10天設計日均加工量。已投產企業應在1年內達到最低庫存標準,有關設計規范頒布前建設、儲存條件有限的企業,最遲應在3年內達到最低庫存標準。新建企業應在建成投產后1年內達到最低庫存標準。
意見明確,積極支持企業提高商業原油庫存,簡化項目審批,支持企業融資,同時給予資源配置傾斜。對于不按要求配建原油儲存設施,或拒絕執行最低庫存標準、拒絕配合有關部門查驗以及虛報實際庫存數量的企業,有關部門要責令其限期改正,或依法追究有關單位和個人的責任;以配額方式獲得原油的,調減或暫停其原油使用。對于濫用職權、徇私舞弊及故意泄露相關信息的國家工作人員,要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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