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聯網金融有兩層含義,一方面是互聯網科技企業向金融發展,另一方面是金融企業向互聯網發展,這兩個方向是并重的。實際上我們現在討論的狹義的互聯網金融是近五年的現象,而金融互聯網在我國已有十幾年的歷史,也有很多實踐,F有金融機構互聯網化完全按照現有金融規則推進,因此,它的市場表現沒有那么引人注目。
互聯網金融對宏觀經濟的影響
近代任何一次大的金融創新都給宏觀金融、宏觀社會管理帶來很大變化。比如美國發行大額可轉讓存單(CD),不僅是主動負債,而且對整個利率改革都起到很大的推動作用;再比如貨幣基金,它的出現不僅僅是共同基金的擴展,還改變了整個貨幣供應量、貨幣流動性的范圍,因為個人持有的貨幣基金計入M2,機構持有量則計入M3。
我個人認為,互聯網金融對于宏觀經濟的巨大影響體現在三個方面:首先,影響貨幣流動性。例如,余額寶變成貨幣基金可以用于支付,這顯然改變了貨幣流動性的屬性;“京東白條”將應收款變成可支付貨幣,將本來不屬于貨幣范疇,或者不屬于貨幣流動性監測范圍的事項變成計入M1的產品。
其次,存量貨幣應用發生很大變化。在互聯網金融出現之前,從生產來看,存量貨幣應用主要是靠企業和企業家推動;ヂ摼W出現以后,個人、個體直接參與生產,對貨幣存量調動、貨幣流通速度改變起到很大作用。最后,擴展了金融市場。類似于一板、二板、三板市場,我們可以將P2P看成一種貸款或是短期債券,眾籌則明顯是一個小的私募市場。這些新的產品和模式對金融市場的改變非常明顯。
監管思路需升級
對于互聯網金融的監管,到底是基于現有的監管框架,還是創造一個新的框架?從金融監管來看,美國1929年大蕭條后采用分業監管,1990年代后采用混業監管,2008年金融危機爆發之后又出現新的監管劃分,即審慎監管和行為監管。我國目前的監管體系還是分業監管,可以簡略地稱為1.0版本,卻可能要面對3.0乃至4.0版本的金融創新。監管規則究竟是回到既有的監管框架內,還是在新的框架下探索?這對處理好鼓勵發展和防范風險的平衡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從某種意義上來說,結構性金融風險是不可能消失的,因為生產力和生產關系聯動變化,生產力發展到一定程度,一定會對生產關系造成結構性沖擊,從而導致劇烈的摩擦。這種風險無法改變,只能適應。如果采用1.0版本來監管,恐怕會使摩擦變得不可調和;如果以3.0或4.0版本的思維來處理,可能會緩釋這一風險。因此,如何處理互聯網金融的監管問題,值得思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