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五”末,節能減排大限重壓之下,“合同能源管理”不僅被委以重任,且迅速成為資本和商家競相追逐的商業模式。
合同能源管理(Energy Performance Contracting,簡稱EPC),即由專業的能源服務公司(Energy Service Company,簡稱ESCO),通過能源管理合同為客戶企業提供能源審計、方案設計、項目融資、設備采購、施工和節能量監測等一整套的節能系統化服務,在合同期與客戶企業分享節能效益的一種商業運作模式。
“十二五”節能減排形式則更為嚴峻。現實重壓之下,2010年出臺了一系列EPC規范政策,那么EPC能否堪此重任?
有專家認為,“節能環保屬于市場失靈領域,企業并沒有積極性主動采取節能環保措施,需要政府以政策強力推進。而以前政策推動力度不足,很多人不了解E P C,直到4月的文件出臺才真正觸動了各界的神經。”
4月2日,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了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等4部門《關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進節能服務產業發展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拉開了EPC在2010年路演的序幕。
《意見》規定,對合同能源管理項目提供專項獎勵資金,對實施合同能源管理的節能服務公司實施稅收優惠。但對合同能源管理項目、節能服務公司,以及開展合同能源管理項目的用能單位與提供服務的節能服務公司簽訂的合同應包括的內容,并未做出界定和規范,也未明確獎勵資金數目和稅收優惠明目。
6月3日,發改委、財政部聯合印發的《合同能源管理財政獎勵資金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則彌補了《意見》中獎勵資金額度規定不明確的缺陷!掇k法》提出,2010年安排中央財政資金20億元,支持合同能源管理項目。并規定,對節能服務公司以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實施的節能改造項目給予獎勵。獎勵條件為年節能量100噸標準煤以上(工業節能項目年節能量500噸標準煤以上)、10000噸標準煤以下的項目。獎勵標準為中央財政240元 /噸標準煤,地方配套獎勵資金不低于60元/噸標準煤。
8月31日,發展改革委和財政部對各地上報的節能服務公司進行評審,9月8日正式公布了首批節能服務公司備案名單,461家企業名列其中。至此,引進10余年的EPC,終于算是站穩了腳跟,掃清了政策性障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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