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一】配套法規、標準體系不夠健全,體制機制難適應工作需要
節能法要求制定的重點用能單位節能管理辦法、供熱計量收費管理辦法等尚未出臺,交通運輸、公共建筑等重點領域節能缺乏系統的專門性配套法規支持,新能源、可再生能源技術和產品尚無完善的行業節能標準……相關配套法規和標準體系的不健全,影響了節能工作全面推進。
華建敏指出,體制機制的不完善,難以適應節能工作需要。
節能市場化機制的作用發揮不夠。煤、電、天然氣等能源價格關系尚未理順,價格對節能的政策導向較弱。對建筑節能有明顯促進作用的供熱分戶計量和按用熱量收費改革進展緩慢,采暖能耗浪費現象依然存在。
節能監管體制不健全。有關部門職責與法律規定不盡一致,一些地方節能主管部門設置上下不對應。包括建筑節能在內的節能管理和監察機構有待完善,節能執法力量不足、能力欠缺。
能源統計制度不完善。建筑、交通等領域的能耗缺乏全口徑統計制度和指標體系,特別是建筑能耗的范圍有待進一步明確和細化,建筑能耗統計缺乏權威標準,建筑節能量難以科學計量和分析。
報告建議,要加快節能法的配套法規建設,制定具體的規章制度和政策措施。進一步健全重點用能產品能效標準體系,修訂洗衣機等產品強制性能效標準,支持擴大能效標識實施范圍。全面摸清能耗現狀,不斷加大節能執法力度。
報告同時建議,要更多地運用法律手段和經濟手段推動節能,切實糾正突擊性的限制企業正常生產和居民生活用電的做法,建立促進節能減排的長效機制。要理順價格形成機制,實行有利于節能的價格政策,引導用能單位和個人節能。逐步實行峰谷分時電價、季節性電價、可中斷負荷電價制度,鼓勵電力用戶合理調整用電負荷。對鋼鐵、有色金屬、建材、化工和其他主要耗能行業的企業,分淘汰、限制、允許和鼓勵類嚴格實行差別電價政策。要實行有利于節約能源資源的稅收政策,大力開拓節能市場化融資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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